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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5800万:多了还是少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7日03:23 济南日报

  据报道,自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施行到2004年11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赔偿案件7823件,决定赔偿3167件,支付赔偿金5819.53万元。

  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的重要标志之一。在人治背景下,政府对自己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即使要负责任,也是有限的责任。10年的5800万,国家赔偿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是一大进步。

  然而,10年的5800万也让人“喜中有忧”。首先是“采取抚慰性的赔偿原则”问题,在10年中一成未变,显然不符合法律的平等原则,不符合财产法最基本的损益相抵原则,并且不能从根本上起到促使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改进工作的目的,也不能确实保障受害人法定的财产权利。笔者认为,我们应该采取完全赔偿原则或补偿性赔偿原则(即实际损失加上可行利益损失,受害人损失多少,就赔多少)来彰显法律的公平原则,也符合国际惯例。

  其次,某些条文上、程序上的非理性使得5800万的赔偿金额差强人意。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赔偿范围过窄、赔偿标准太低、受害人的精神痛苦难以得到慰藉等等,使得“国家赔偿”在现实中时常遭遇尴尬。现行国家赔偿法并没有规定对国家赔偿的强制执行程序,导致法院在遭遇拒不执行的情形时无法采取行动。更严重的在于程序方面,将司法机关对自身违法行为的确认作为申请国家赔偿的前置程序,确认结果常常令受害人无法真正满意。究其原因,固然有相关法律本身不够完善、国家法治环境尚待优化、公民和法人维权意识不强等因素,但更与某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深蒂固的“权力至上”意识、面对赔偿诉讼时的消极态度和抵触行为密切相关。

  赔偿毕竟是对行政、司法机关错误的惩戒,这是建立正常法治秩序必须付出的成本。尽管赔偿法有过失公务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金的规定,但实际上很少个人赔,而且个人也赔不起,缺少可操作性。所以,10年的5800万,很大程度上还是纳税人在“埋单”,惩戒机制的意义在于唤醒了规范意识和法制观念。

  但无论如何,我们都应该充满信心和期待;因为从0到5800万,还是让我们对中国法制进程有了更多的慰藉。(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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