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债妻偿”也可反悔市法院审理一起民事赔偿主张权转移案(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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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7日03:55 新晚报 | ||
本报讯 (贝亚记者张素梅)日前,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赔偿主张权转移的上诉案,最终判决:故意毁坏财物者赔偿损失。本案的奇特性在于———婚姻关系存在时的“夫债妻偿”,离婚后也可追回。 在案件审理期间,由于宋静已向厂家赔偿了货款7万元,因此案件受害单位洁具厂家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对民事诉讼赔偿撤诉。但是该厂家特别出具声明:因宋静已向我公司赔偿,我公司特将向谭涛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转移给宋静。从此,宋静取得以本人名义随时向谭涛请求赔偿的权利。去年7月宋静与谭涛离婚后,宋静以为谭涛垫付赔偿款、具有要求赔偿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谭涛赔偿她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原告宋静已代被告谭涛赔偿损失,受害单位才在诉讼中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对民事诉讼赔偿请求撤诉,厂家因此将该权利的主张权转给了宋静,而且宋静确实因此支付了赔偿款7万元,因此宋静有权要求谭涛赔偿其已支付的赔偿款。一审判决,谭涛赔偿宋静损失7万元。 谭涛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刑事判决书中已写明他已取得受害单位的谅解,对方放弃民事赔偿请求,证明自己对被害单位没有赔偿义务,为此,他提起上诉。 市法院认为,因宋静已代谭涛赔偿损失,受害单位才在诉讼中以双方和解为由对民事诉讼赔偿请求撤诉,但是受害单位已将该损失的主张权转给宋静,所以宋静有权向谭涛追偿。市法院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