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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订协议代人炒股票赔了“夫人”又折“兵”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7日08:59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案件类型:民事纠纷案件来源:12348合肥的夏先生是个老股民,前几年在股市颇为顺手,经常有股民向他请教,甚至请其代操盘。2002年,有位股民非常相信夏先生的能力,将50万元交给他代为炒股。双方签订了简单协议,约定由夏先生全权操盘。赚的钱按四六分成,如果亏了幅度在10%以内,由委托人自己承担损失,超过部分则由夏先生承担损失。这个协议签订后,夏先生用这笔钱炒股。没想到股市持续低迷,夏先生一再失手。到现在,50万元资金只剩下十几万元了,按照当初的协议,夏先生应承担30多万元的损失。可他拿不出这么多钱赔偿,委托人连连催讨,派人几乎24小时跟着他,无奈中他只好报了警。由于是经济纠纷,现在,对方已准备起诉夏先生。(施健康)律师说法:本案例中双方在建立“盟约”的基础上,应该构成了《合同法》意义上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规定,这种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法律关系一经正式确定,就产生了对利益双方均有约束力的法律后果。夏先生应当依约赔偿股民的经济损失。至于夏先生是否有赔偿能力,则是判决后执行的问题。这位股民也应知道,炒股本身就是风险投资;如果最终无法从夏先生那儿拿到赔款,权当是“风险”带来的惩罚。(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潮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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