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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与感情的灰色地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7日10:29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摘编自《新周刊》/毛译敏

  2004年12月,当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分局局长安惠君受贿一案曝光时,公众的注意力几乎都集中在这位女局长接受男下属性贿赂这一案情上。是否应将“性贿赂”犯罪化列入刑法惩处再次成为公众话题。为此,本刊记者专访了性社会学家李银河女士。

  《新周刊》:“性贿赂罪”的提出到现在,社会对成立这一罪名的呼声很高,但司法机构却因其“难以界定”与“难于取证”而迟迟未能立罪,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李银河:从法律的角度讲,的确是很难定罪。假如当事双方说他们是有感情的,你能怎么办?因为两性关系是一种私人以及精神层面的东西,你能判断出行贿方对受贿方的付出是有90%出于功利目的、10%出于感情,又或者是功利目的和感情各占一半吗?很显然,这个是法律无法量化的。

  《新周刊》:假如法律无法解决,在道德感又如此薄弱的今天,我们还能凭借什么?

  李银河:还是只有道德的批判。我认为,在所有的性方式中,双方应该是平等的。同性恋也好、虐恋也好,虽然一开始也受到了很猛烈的道德批判,但基于双方平等、又未伤害到第三方,所以我认为这是一个个人的选择,社会应该宽容对待;而婚外情与“性贿赂”都应该受到严厉的道德批判。一个是因为伤害了第三方利益,另一个则是用权势买性,在性行为中与对方并不平等。

  《新周刊》:“性贿赂”中作为载体的女人(或男人)、包括性交易中的小姐,又如何看待?

  李银河:对于一些把出卖性作为谋生工具的女性,我没办法批判。其实这个问题自古就有,以前旧式婚姻里妻子没有经济来源,嫁给一个完全不认识的人,提供长达一生的性服务,这不就是交易?即使在现在,现实中也有大把的婚姻是基于金钱的考虑而来,今天的婚姻中又有多少性是出于爱而不是出于利益的需求?

  《新周刊》:安惠君事件中,焦点都聚集在“女局长授意男下属对其性贿赂”,而真正导致安受到处罚的钱财受贿倒成了其次。

  李银河:大家关注,是因为这个事情稀奇。因为一贯的情况是女的在两性关系中地位比较低,一般都是作为行贿工具的第三方出现。这次翻身做了“主角”,在性方面利用职权剥削男下属。对媒体来讲,这是卖点;对群众来讲,这是谈资。其实,报纸上经常报道男贪官有情妇,大家没这么沸沸扬扬。天底下贪官都一样,所以女腐败分子和男腐败分子的趣味也一样,除了钱财就是性,这没什么好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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