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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向检查机关提供线索的喜与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00:13 红网

  近日,成都市检察院出台了《受理新闻单位移送案件线索实施办法》。根据这一实施办法,新闻单位和记者一但了解、掌握到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案件线索,便可以向成都市检察院移送。(《成都商报》1月17日)

  成都市检察院新出台的这一举措,无疑会使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大大增强。当锅炉的蒸汽压力太高时,要通过排气阀排气,以保安全。社会也如同大锅炉,在其运行中也会产生诸如意见分歧、牢骚不满等怨气,需要及时发现和排解。新闻媒介应是社会的“排气阀”之一,而舆论监督正是新闻媒体发挥这一功能的重要途径。

  成都市检察院新出台的规定,使得新闻媒体可以更加便利地担当起舆论监督的核心任务。我们一提起舆论监督,总是马上会想到对各种坏人、坏事的批评,如某商店出售劣质商品,某农民伪装残疾,乞讨赚大钱盖新房,某居民区乱放垃圾,等等。事实上,舆论监督的主要对象应该是公共权力。它首先是面向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其次才是公共服务领域中的人和事。成都市检察院新出台的规定,使新闻媒体在担当舆论监督的核心任务时更加得心应手,而不总是隔靴搔痒,在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中纠缠不清。

  《受理新闻单位移送案件线索实施办法》的出台,也会对一些违法乱纪、贪污腐败分子产生巨大的威慑作用,使得一些心存侥幸、总以为“刀不会架到自己脖子上”的败类们更加惶惶不可终日。

  检察院受理新闻单位移送案件线索这一措施的出台无疑是可喜的,但也有几点现实的问题让人忧虑。

  首先,如何确保《实施办法》真正落实处,而不只是一阵风似的“宣传材料”?其次,对提供线索的记者是否能有足够的保护措施,使其不至受到打击报复?再次,我们的媒体是否有勇气担起“大义”,而不是明哲保身或是滥用职权、以公谋私?另外,媒体记者在采访过程中经常会使用到暗访、偷拍等方式,而将通过这些方式得来的采访资料变成检查机关的线索,显然还有许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值得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不管怎样,成都市检察院颁布《受理新闻单位移送案件线索实施办法》都算得上是一次有益的尝试,我们应以一种积极的态度给予回应,并祝愿这一尝试最终能获得成功。(稿源:红网)(作者:彭健)(编辑: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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