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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客车撞死行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03:03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记者许尽义 通讯员龚达 民壹

  一辆已经买卖交易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旅行小客车撞死行人,驾驶员违章,负了刑事责任,可对被害人方面的民事赔偿责任谁来承担?是原车主还是新车主,是汽车司机还是租赁单位,官司打到了法院。日前,法院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了判决。

  2004年3月26日20时许,南京一家电器有限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吴先生驾驶一辆旅行型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到浦乌公路一路口处时,因其对道路、行人情况观察不力,措施不当,将由南向北过公路的行人陈某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吴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陈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吴先生肇事后赔偿了被害人的亲属人民币5000元,在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间又将人民币20000元交至法院处理。

  经查,这辆旅行型小客车原系家住南京市秦淮区的王先生所有。王已于2003年11月29日将此车卖给住白下区的史女士,但双方在买卖该车过程中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从2003年12月7日开始,史女士的丈夫张先生应聘到该电器有限公司任驾驶员,与此同时,那辆旅行型小客车也由该电器有限公司租赁使用。

  前不久,被害人的父母将该车驾驶员吴先生、原车主王先生、现车主史女士、租赁使用该车的电器有限公司均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工资,共计8751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员吴先生违章驾车致他人死亡,虽已负了刑事责任,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吴先生应承担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其在是非执行职务发生交通肇事的,故电器有限公司在吴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应承担垫付责任。原车主将车卖给第三人,虽未办理车辆交易过户手续,但实际上已完全丧失了对该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防范控制,不应承担该车肇事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人史女士虽是该车的实际车主,但鉴于该车肇事是发生在被告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使用期间,故史女士不应承担该车肇事的损害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原告方应得的赔偿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工资,合计人民币108398元。吴先生负此事故80%责任即86718.40元,由电器公司承担垫付责任。

  《江南时报》 (2005年01月18日 第二十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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