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滴中过敏休克出事后不留证据患者损失诊所买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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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03:10 新晚报 |
本报讯 (孙成勇 实习生 黄旭东记者于殿奎)患者在诊所点滴出现药物过敏性休克,而诊所虽称已对患者做了过敏试验,却拿不出证据———法院判决,诊所应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赔偿患者医药费及其他损失。 前不久,吴某到一私人诊所静点先锋铋和甲硝唑,静点过程中出现了药物过敏性休克,被送到市第六医院抢救治疗28天,花医疗费4767.27元。诊所为吴某垫付医疗费2000元。 吴某出院后,以诊所没在点滴前为自己做试敏、造成其药物过敏性休克为由,到香坊区人民法院成高子法庭起诉,要求诊所赔偿其医疗费2767.27元及其他损失。诊所则称,点滴前,诊所为吴某做了试敏后,才为其静点先锋铋,吴某在点完先锋铋时,没出现过敏反应,随后静点甲硝唑时出现了过敏反应,当时同室点滴的患者可以作证。 法院认为,诊所提供的两个证人均非医学内行,对试敏这一医疗行为的准确认知与判断能力不足,故对诊所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 庭审前,法院接受诊所申请,委托市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吴某做特殊体质鉴定时,得到这样的答复:因人体对同样药品的不同批次产品可产生不同反应,而吴某与诊所均未封存吴某当时点滴的药物原液,已不能做出准确鉴定。法院认为,诊所是否已按输液规程为吴某做了先锋铋试敏,诊所应负举证责任,然而诊所拿不出于己有利的证据,因此,诊所应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诊所赔偿吴某医疗损失2767.27元及其他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