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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抗诉”追回1.8万(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03:17 新晚报
  本报讯 (实习生 黄旭东记者于殿奎)儿子独吞拆迁补偿款另购新房,并将与其共同生活十多年的老父亲拒之门外;为了这笔拆迁补偿款,老父将儿子告上法庭,结果拆迁补偿款判给了儿子。老父不服这一判决,到检察院提出抗诉,得到检察院的支持,使原判决得以纠正,老父追回1.8万元。
老父“抗诉”追回1.8万(图)
儿子更改户主 动迁领走补款

  王老汉与儿子一家三口同住十多年,房子的原主人为王老汉的父亲。1993年,儿子将承租者改为自己的名字。2003年7月,该房动迁,儿子领走了拆迁补偿款,另购新房并拒绝与王老汉同住。王老汉将儿子告到法院,要求儿子交出拆迁补偿款的1/3,约2.4万余元。但儿子认为,他将该房屋承租人更名,是其爷爷的意愿,并有遗嘱为证。王老汉的户口虽在动迁房处,但自己与王老汉是分户单独户口,动迁房在自己名下,因此不同意王老汉的要求。

  法院认为,王老汉虽认为儿子私改动迁房承租人,但儿子有证据证明自己并非私改,系房子的延续承租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偿费。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王老汉的儿子是原动迁房产的承租人,王老汉要求儿子给付拆迁补偿款的要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驳回王老汉的诉讼请求。

  老汉无处居栖 抗诉赢回应得

  王老汉不服,到检察院提出抗诉,得到检察院的支持,法院再审此案。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应审理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居住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补偿款应归王老汉家人共有。

  法院再审查明,王老汉儿子在2003年11月与妻子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将用拆迁补偿款购买的楼房归前妻所有。在审理中,法院依法追加王老汉儿子前妻为此案共同被告。

  法院再审认为,王老汉为此房的共同居住人,有权取得属于自己应得份额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因在房屋拆迁时,共同居住人为四人,故王老汉应取得拆迁补偿款的1/4;王老汉之子将此款全部领走并另行购房,侵犯了王老汉的合法权益;由于此债务是王老汉儿子与前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故王老汉儿子的前妻对该拆迁补偿款负有共同偿还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判,王老汉之子及前妻共同给付王老汉拆迁补偿款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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