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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执法冲突远离和谐社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07:18 大众网-生活日报

  受访人:董利忠,省九届政协常委,民盟山东省委秘书长。

  省“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将“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列入今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重点。在基层干过5年副县长的董利忠委员对此颇有见地。他认为,构建和谐社会并非具体的指标,而是一个社会不断完善的过程,用一句广告词来概括就是,“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董利忠说,现实生活的诸多社会冲突中,“民”和“官”的冲突在所难免,而某些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胡乱执法行为,打破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互动的“和谐”。

  罚款缘何一口开两价

  刘英(以下简称“刘”):前两天一位读者来电称,同样是排污处罚,执法人员开给他的罚单却比同样规模的饭店高很多。他说,罚款依据上清楚地写着“500元-3000元”的额度。而让他不解的是,在这个限额内,该罚多少,全得听执法者的。

  董利忠(以下简称“董”):一般来说,行政执法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例如交警在道路执勤过程中,就有视违规车辆的具体情况对当事人作出处罚与否及处罚多少的权力。而城市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也有对有损城市容貌的经营者作出不同处罚决定的权力。

  你所说的情况可能存在执法者过度使用裁量权或者执“人情法”的嫌疑。也就是说,出现当事人的类似情节,违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相差不大,但受到的处罚却大不一样,从而造成不同情况相同对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的现象。用老百姓的俗话说就是,“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胡乱办事”。这样的结果往往会导致被罚者的不满,严重的还会发生暴力冲突。

  自由裁量权条款须细化

  刘:在一些地方行政部门的法规细则中,都有着类似“处以××元以上至××元以下罚款”的条目,而具体违法情节所对应的罚款数额就无从考证了。

  董:这就需要政府法制部门要求并指导执法部门制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范,严格规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幅度,将执法过程涉及自由裁量权的有关条款细化为具体的细则,使执法人员的处罚标准从浮动性变为刚性,减少自由裁量权的人为操作空间。自由裁量权必须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来行使,而不应该成为执法人员的个人行为。建议将这些规范作为政务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严格审计处罚款项刘

  :为了遏制以法谋“钱”的行为,各地执法机关财政基本实现了收支两条线。不过,一些单位却在施行按比例返还,即上缴的越多返还的也越多,您怎么看待这种现象?

  董:那些胡乱用自由裁量权的单位或个人往往会以此为可乘之机。建议审计部门对执法部门实施处罚后所得的款项要进行严格审计,落实其上缴财政的情况,严禁行政执法部门私设小金库或私分罚没所得。若有违规,要追究执法机关领导人的责任。情况特别严重的,要进行新闻曝光,使执法部门置于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

  行政执法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为了保证社会的稳定,更好地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就必须规范行政执法。

  本报记者 刘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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