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 月增6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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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07:39 南京报业网 |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蔡晓芳 李灿)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参加我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养老金和生活费,自去年7月1日开始有不同程度的上调,平均月增66元。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4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此次调整范围为:参加我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在2004年6月30日前办理了退休、
此次调整普遍增加了退休、退职人员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市本级和江宁区增加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的办法是: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间和在职期间的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者,每月增加49元;缴费年限在15年(含15年)到19年之间者,每月增加54元;缴费年限在19年零1个月到24年之间者,每月增加59元;缴费年限在24年零1个月到29年之间者,每月增加64元;缴费年限在29年零1个月到34年之间者,每月增加69元;缴费年限在34年零1个月及以上者,每月增加74元;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月增加96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则按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的标准调整,每月增加49元生活费。 此次还适当增加了两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2004年6月30日前年满70周岁(以办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的退休人员,按普遍增加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仍低于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每月再增发2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营职以下(含营职,包括相对应的技术和文职干部)干部每月再增发5元,团职干部每月再增发10元,师职干部每月再增发15元。 原六合县、原江浦县、溧水县、高淳县将结合各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在职职工工资水平,基本养老金的承受能力和财政保证能力,参照该调整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未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也参照该办法进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此次调整时间从2004年7月1日执行。 养老金增加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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