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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豪赌集团面纱-杭州剿灭四大股份制赌博集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09:25 中国新闻网

  在郊外的树林中,只要有一块木板,一张毛毯,就能组成一个赌博场所,上百名赌徒会从四面八方聚集在一起赌博,输赢高达几百万,而且有专人组织、联系;有专车接送;场外有人放哨,场内有“跑道员”负责后勤服务,赌光了钱,有人在场“抛资”。

  2005年1月10日,杭州市西湖警方经过四个多月的艰辛侦查,将盘据在上泗地区的四大触目惊心的股份制豪赌集团一举摧毁,抓获涉案人员120多名。其中,刑事拘留16人,逮捕13人,取保候审21人,移送起诉31人;缴获非法获利和赌资达500万元。这是浙江省近年来查处的涉赌人员最多的赌博案件。

  赌博引发非法拘禁人质

  2004年9月16日晚7时,西湖公安分局龙坞派出所接到一名男子的求救报警:称其被非法拘禁在龙坞镇葛衙庄的一家理发店里。值班民警接警后马上赶到现场,将被拘禁的杨某成功解救出来,并当场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俞丰、陈则虎、陆建忠。

  原来,余杭人杨某赌博时,在场子内向俞丰等人手中借了5万元高利贷(抛资)无法偿还。9月15日,杨某在瓶窑的一个赌场上被俞丰等人找到,强行带到富阳一家宾馆。9月16日晚,已被俞丰等人非法拘禁了两天的杨某,提出到龙坞镇朋友家中借钱。在龙坞镇上,杨某趁俞丰等人在龙坞镇葛衙庄理发店里洗头不注意时,偷偷地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经审查,派出所民警从他们的口供中,发现了活跃在西湖区上泗地区的多个组织严密、参赌人员上百人、赌博输赢高达上千万的豪赌集团。龙坞派出所立即向分局作了汇报。西湖公安分局非常重视,局长施金良当即作出指示:要不惜代价,对此案要一追到底,严厉打击。该局迅速抽调了由20余民警组成的专案组展开侦查。警方从抓获的俞丰、陈则虎、陆建忠等人为突破口,顺藤摸瓜将100多名参赌人员抓获。

  家住西湖区龙坞镇的黄金祥,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2003年他在“筒子功”赌博中赢了150多万元。2004年7月,尝到甜头的黄金祥与俞丰、胡朋等几名赌徒商量,认为上泗地区的人喜欢用“筒子功”形式赌博,不如在龙坞也开个场子。于是,他们进行了明确分工,由黄金祥负责召集赌博人员,胡朋、潘潮法、腾永军接送参赌人员和场外放哨,俞丰、陈则虎、陆建忠、傅仕国、黄仕华等人则轮流上场参赌,并进场放高利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为了防止参赌人员作假和起哄闹事,他们还特意邀请了23岁的江西拳脚手陈则虎充当保镖。赌场开办后,赌友祝修建、黄勇慧、郑尧富、袁红妹、朱国民、周洪为、翁春萍等人经常光顾黄金祥等人开设的赌场,这伙人在龙坞镇外桐坞、龙门坎、上城埭和山上的毛竹园等多个地方聚赌。在聚众赌博过程中,该团伙按规定对进场赌博的做庄人员上庄抽取5%,做庄过程中每赢一万元就抽取3%,下庄时若赢了一万元就要再抽取5%的抽头获利。黄金祥等人对“后勤部”的人员特别关爱,租一辆“面的”一天是500元,场内的跑道员一天的工资是600元至1000元不等,放哨员每天的报酬1000元。

  专人放哨“监视”公安机关

  为了防备民警突击冲击赌场,黄金祥等人在进出赌场路口安排人员放哨且“监视”公安机关,有时甚至特派放哨员潘潮法将面包车停在龙坞派出所的大门对面,观察派出所的动静,一旦有情况就马上通知赌场撤离。

  据黄金祥交代:他们设在龙坞的场子,场内提供免费的中华牌香烟和茶水、食品。黄金祥平均一天能抽头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但其在赌博时,最多的时候,一天要输掉80多万元。有一次,赌徒陈建福为了翻本,他借了11万元的高利贷。但不到半个小时,就输空了口袋。自2004年7月下旬至9月15日,该团伙共计开设赌场达56场数千人次,获利868000元。在短短的两个多月间,俞丰等8批“抛资”成员,共放出收进高利贷达1000多万元,其中,黄金祥一人就吃进高利贷400多万元。在赌场上,每天抛资流动资金就高达150万元。袁某从10万元开始抛资,到查获时,他已获利80多万元。

  38岁的周洪伟,原在周浦办纺织厂,因其经常参与赌博,背上了300多万元的赌债,结果把自己的工厂抵给了别人,还欠下亲戚朋友上百万元,老婆与其离了婚。目前,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周洪伟,感到无脸见人,想自杀,但没有勇气,只好天天躲藏在自家的楼上。

  只开设了三天的赌场

  2004年9月23日,原本经常光顾龙坞赌场的来莉萍、陈长峰、周刚三人,得知黄金祥等人开设的场子被公安机关查处,便动起了也开个场子赚钱的歪脑筋。于是,明知公安机关正在查处赌徒,胆大包天的来莉萍、陈长峰等人突击成立了一个股份制赌场。在转塘镇双流附近的山上、周浦乡灵山洞等地,召集一批赌徒进行赌博。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9月27日,来莉萍等人就被专案组民警一网打尽。据查,该团伙在组织聚众赌博的三天内共计组织赌博场次3场近百人,抽头获利3万余元。

  只开场子,不参赌的赌头

  2004年7月至9月,赌博组织者郑洪福、周忠华伙同章冬山在转塘镇村口村梨园、双流石矿、梦湖山庄等地开设赌场,并物色方春根、沈旭辉负责接送参赌人员。面对赌场上大把大把赢钱的庄家,他们从不眼红,只在赌博场上抛资抽头获利。参赌人员成建福、陈长峰、朱国民、冯晓炎等人就成了他们获利的摇钱树。

  案发后,这个股份制赌博集团共计开设赌场达60多场,上千人次聚众赌博,郑洪福等人从中获利200多万元,其中最多一次获利822000元。郑一人分得赃款50多万元。

  档次最高,最有钱的赌场

  输掉50万元不算输,输了100万元才算输,这是专案组民警查获33岁的陈小根开设的第四大股份制赌博集团,也是最有钱下赌注的场子。

  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陈小根,2003年在富阳开赌场时,赢进了500多万元。回到家里后,他发誓要开一家一流而且规模最大的赌博场所。陈小根办起赌场后,他有一个特点,要看参赌人员的经济来源,参赌人员一般具备百万富翁,而且必须要带上几万元赌资,才能进入赌场,所以陈小根开设的赌场参赌人员素质特别高,档次也是最高的。他组织的50多名参赌人员,均是做生意的老板,丈夫办工厂在家当上富婆的女人,还有天天进入赌场的赌神。在这里,最少赌注是5000元,庄家一次赢上10多万元均不足为奇。

  赌头黄金祥非常奢侈,每天要抽3包中华香烟,住宾馆,下酒店,他每天的开销不少于1000元。2004年12月24日的晚上,黄金祥在江城路上的一家宾馆里,被专案组人员缉拿归案。

  这伙赌徒,有时明知自己是一个空麻袋,但为了装成一副阔老板,在娱乐场所痛玩一次,临走时,总要慷慨地塞给“妈咪”1000元的好处费。死要面子的赌徒周文贵,一次,当其输光了钱退出赌场时,刚好接到了一个“妈咪”的电话,要其来热闹一下,周文贵二话没说,就让“妈咪”帮其送30只花篮给某小姐。事后,他借了一万元高利贷去支付6000元的送花篮费用。

  赌博埋下社会治安隐患

  据办案民警介绍,被查获的四大股份制豪赌集团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赌博分子用麻将牌以“筒子功”形式赌博;赌博场所多设于农村偏远石矿、茶室、竹林等处;赌博团伙组织严密,交通、通讯工具先进,每次赌博时间、地点都是临时通知,并组织成员安排工作人员专车定点接送;赌博期间有专人望风把哨,有时甚至直接将望风人员安排在当地派出所的门口;赌场中,有专门人员以一天5%的利息放高利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聚众组织者对做庄人员赢利金额提取5%以上的高额抽头费;一旦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组织者便会对其使用威胁手段或者暴力方式,迫使欠赌债的人或其家人偿还高额债务。

  警方通过对该类案件的侦办,再一次揭露了赌博行为产生的严重危害后果:一是由于赌博赢利时收益快,使得人们不劳而获的思想不断膨胀,吸引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女性加入赌博队伍,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二是由于赌场高利贷的存在,许多参赌人员为了赌博、还债出现卖房卖地换钱赌博的现象,有的发展到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亲友反目的地步,有的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形成恶性循环,埋下社会治安隐患;三是赌博组织者常为了抢地盘、争面子,置法律于不顾,极易引发各类严重刑事案件,同时由于放贷人员对债务人进行暴力逼债,都将直接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西湖警方从调查中发现,如此大的赌博,主要是上泗地区随着拆村建居的推进,许多农民已获得土地征用款,无业在家后,从小赌开始渐渐地变成上万元的赌博。前几年,西湖公安分局每年处罚的赌博人员只有400余人次。到了2004年,该局查处的赌博治安案件多达700余起,被治安罚款的人数高达2300余人次,治安拘留600余人,劳动教养9人。据悉,被处罚者中,本地人占80%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条是关于赌博罪的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以获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它是构成赌博罪的主观要件。因此,虽有赌博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构成赌博罪。构成赌博罪客观上以“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为限。其他普通赌博行为,不构成犯罪。“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获利的行为。这种人俗称“赌头”。“以赌博为业”,是指经常进行赌博,以赌博获取钱财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的行为。“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开设赌场营利包括两种方法:其一是开设赌场者不直接参与赌博,以收取场地、用具使用费或抽头获利;其二是开设赌场者直接参与赌博,如设置游戏机、吃角子老虎等赌博机器或者雇佣人员与顾客赌博。只有开设赌场的人,即赌博老板或合伙开办赌场者才应构成犯罪,普通雇员不属于开设赌场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规定:有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章官翔、许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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