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一般应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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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09:30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第431号令,颁布新修订的《信访条例》。 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次国务院对《信访条例》进行修订,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的内容,增加了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的内容,完善了切实维护信访秩序的内容,以更好地保护广大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信访局负责人表示,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规定了维护信访秩序的措施: 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