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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失物招领遭道德叫板 业务已日趋式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10:29 燕赵晚报

  2003年年底,“美德有偿失物招领中心”亮相省会石家庄,当时,该失物招领中心负责人王德瑜豪言:“有偿失物招领并不违背传统美德,而是对传统美德的弘扬。我坚信,失物招领中心将大有市场。”可一年之后,记者前往采访,却发现,有偿失物招领业务已日趋式微

  【新闻背景】2003年7月20日,国内首家“失物招领公司”在江苏徐州挂牌营业。一时间,广州、南京、深圳、昆明、芜湖等地的失物招领公司又陆续在争议声中开业。2003年年底,省城“美德有偿失物招领中心”应运而生。

  有偿失物招领并不是中国人的首创,在国外,这种行业被称为“报失业”。当这一新鲜事物移嫁到中国后,“有偿招领”与“拾金不昧”就像一对正背道而驰的双胞胎兄弟,受到人们的关注,对此评价褒贬不一。

  反对方认为:“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有偿失物招领的做法和社会所倡导的美德显然不合拍。如果什么事都可以用金钱来量化的话,会导致整个社会精神世界的失落,也会使一些高尚的行为庸俗化。失物招领公司的这种向失主要钱的做法是在颠覆中华民族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如果每个人做一点好事就伸手要钱,精神文明建设又从何谈起呢?下一代对“拾金不昧”的理解也将被曲解。

  支持方认为:“有偿失物招领”与“拾金不昧”并不矛盾,是处理一种事物的两种不同方式,如果人们在拾到东西以后无法归还失主,“拾金不昧”这一行为就中断了。而失物招领公司的出现,在失主和捡到者之间架设了一道桥梁,这种公司的存在是对“拾金不昧”的一个有益补充,是社会进步的一个表现。随着人们观念的进一步转变,会逐步接受这一新鲜事物。

  时隔一年之后,全国各地的失物招领公司无不倒闭或面临倒闭的命运。

  【现状】

  经营:一年赔了近万元

  时隔一年,“美德有偿失物招领中心”负责人王德瑜不得不接受一个残酷现实:他所经营的“美德有偿失物招领中心”难以经受市场的考验,假如他没有其他事业作为支撑,招领中心的倒闭将是在所难免。

  当初王德瑜的理想是,在“有偿失物招领中心”开办半年后,要建立一个失物招领大厅,拥有五六个员工,十来个展台,来大厅认领失物的,上交失物的人络绎不绝。省会所有丢东西和拾到东西的人,首先想到的是失物招领中心。然而,现实的经营状况,已经远远背离了他的期望值。“美德失物招领中心”成立至今,他的业务登记总量只有201笔,其中有半数以上是丢东西的人登记的寻找信息,拾取物品的登记在半数以下。此外,业务量的登记,也逐步衰减。王德瑜说,整整一年下来,他所完成的成交业务,也就是找到失主交还失物的业务总量,也只有不足70起,营业收入仅在3000元左右。王德瑜掰着手指算了笔账:开办失物招领中心最少有一个员工,一间办公室。员工一年的工资要在7000元左右,一间办公室的房租要在5000元左右,总成本在12000元以上。这样算下来,他的失物招领中心赔了近万元。

  业务:证件多成死失物

  王德瑜的业务量之少显而易见。那么他所成交的业务又以什么为主呢?

  从拾到物品的登记情况来看,最为贵重的物品也无非是几部手机。其他的就以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各种证件为主了。王德瑜自己也认为,这些证件,极有可能是小偷扒窃后扔弃。这些证件对于失主的重要性有多大?王德瑜认为,对于失主来说,重要性是无法用金钱来估计的。

  记者的调查结果,可能是王德瑜所不愿看到的。许多人认为:随着职能部门的办事效率提高,补办证件的时间越来越短,也花不了多少钱。丢了就换新的,没有必要去花钱,去赎丢失的证件。

  王德瑜的“中心”内,仍然有许多身份证、钱包等物找不到失主。“尽力找了,并都按照地址发了函,可是找不到。不是查无此人,就是地址变更。”如何处理这些“死失物”成为王德瑜面临的问题,他说如果长时间找不到失主的话,只能把这些东西交到公安部门了。

  尽管“美德失物招领中心”持续惨淡经营,但王德瑜仍然坚持,“不是我嘴硬不认输,我始终坚信这一行业还是具备很大的市场潜力。”他把惨淡经营的原因归咎于自己,是“宣传力度不够和经营策略欠完善造成的。”

  展望:面对凄凉不服输

  全国首家“失物招领公司”负责人李茜曾坦然地说:“我工作的目的还是为人民服务嘛!”失主找到了失物,自己获得了劳动报酬,这是一种“双赢”。同时,她觉得对拾到者来说,收取报酬也是正大光明的事,“失主拿出酬劳也是对拾到者行为的尊重。”

  王德瑜开办河北省第一家“美德失物招领中心”的原因,就是他认为这将是一个大有发展前途的行业。并且他还认为,有偿失物招领的操作模式,并不违背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相反却能用物质奖励的办法,将这种美德得到更好地弘扬。

  无论这些有偿失物招领机构创办者的初衷是什么,但在其经营上,他们不得不面对举步维艰这一尴尬的事实。

  王德瑜的处境,同样是每一位有偿失物招领业开办者面临的处境。江苏首家“失物招领公司”生意惨淡,在2004年2月就已经掉进经营入不敷出的凄凉境地。至今已经见不到关于此家公司的任何消息。四川省自贡市的“有偿失物招领公司”经过一个月的惨淡经营后,悄然关门。上海失物招领网2003年12月初才成立,半个月时间里仅做成一单生意;2003年10月火热开场的昆明失物招领公司,一个月下来公司只做成3起生意。而互联网上开办的有偿失物招领网站,也已经成为一些企业发布产品的平台。

  “我不管外地同行的经营状况如何,我会继续把‘美德’坚持下去,加大宣传,让每一个石家庄人无论在丢东西还是捡到东西后,都会想到‘美德’,而且也能得到‘美德’的帮助,感受到这一行业存在的必要性。”王德瑜这样展望着“美德”的未来。 短短一年时间,全国以“有偿失物招领”为业务范围的公司,大部分摘牌倒闭。现存的机构也只能是惨淡经营,时刻有倒下去的危险。

  每一位开办有偿失物招领机构的创办者,都不愿意见到这样的现象发生。到底是什么原因,让“有偿失物招领”这一看似有大好前途的新兴行业,难以与“企业以赢利为目的”这一经营准则合拍呢?

  就有偿失物招领业举步维艰的现状,记者采访了社会、法律、市场等各方面有关专业人士。

  有偿招领遭遇信任危机

  采访对象:夏学銮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在国外行得通的东西,在中国就可能行不通,这是由国情和文化底蕴的差异造成的。道德体系是最稳定的体系,很难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改变。人们对善与恶、义与利的区别,受着中国几千年文化底蕴的影响。“有偿失物招领”违背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道德传统,冲击的不是一般的社会道德准则,而是直接冲击到了“拾金不昧”这样的传统道德底线,破坏了最基本的道德防线。人们会从思想根本上反感、反对。

  “有偿失物招领”机构的出现,看似社会上需要这样的机构,但事实并不是那样。在中国现有的社会体系中,并不缺少失物招领这样的平台。例如:公安机关就有专门的部门,去负责失物招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在丢失物品后,不像原来那样迫切寻找了,这就导致人们忽略了这种机构的存在。如果真要用价值来衡量的话,人们更习惯于捡到东西后交还失主,失主出于感激,主动给予自己一定的报酬,而不是赤裸裸地拿自己的道德去进行交易,并且交易所得显得十分微乎其微。特别是捡到贵重物品后,即使要交,对方也会交到可信的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而不会交给一个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

  另外,有偿失物招领助长了少部分人的逆反心理:凭什么我捡到东西后要让你拿去赚钱?与其那样费时费事,还不如干脆自己留下算了。那样做反而助长了不良社会风气的滋生和蔓延。

  我个人认为,“有偿失物招领”在中国是没有前景可言的。当然,有偿的“拾金不昧”的运作,不一定就要搞公司化的市场模式。如果这种尝试由政府部门或公益组织来操作,在承认经济利益的前提下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也许更能为广大失主和拾者所接受。

  有偿招领并非市场需要

  采访对象:张如泽河北经贸大学副教授

  任何一种新兴行业,都是基于市场、社会需要的情况产生的,是社会、市场“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同时也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下自然而然也是必然出现的。绝对不是凭感觉能够存在,就一定能够存在发展的。即便存在,也很难经得起市场的考验。

  我举搬家公司出现的例子来说明一下: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家具、生活用品的数量在增加,体积也在逐渐增大。同时,随着城市建设越来越快,楼层越来越高,路途也越来越远。这时,搬家的困难自然地也就越来越大,人们开始迫切需要专门的机构来为自己搬家而服务。于是,搬家公司自然而然地出现了。要是在前20年的时候,搬家公司即便出现,也很难生存发展,因为那时人们并不需要,一没有那么多东西,二没那么远的路程,三没有那么好的居住环境。像保洁、保姆、速递等行业的出现,也是一样的道理。

  “有偿失物招领”这一行业之所以得不到发展,就是因为它并不是市场的需要,而是主观认为有存在可能的情况下出现的,所以它的出现,并不符合现在的市场规律,也不是在为了满足市场需求而出现的前提下出现的。人们出门丢东西是偶然发生的事情,拾取东西也同样有偶然性。而丢失东西和拾取东西后,处理的办法有很多种,“有偿失物招领中心”也不是唯一、首选的渠道。再加上中国传统的道德标准根深蒂固,很多人难以认同接受这一行业。所以种种因素注定此新兴行业业务量的稀少。没有业务就没有市场,没有市场就没有利润,没有利润就得不到发展。所以,有偿失物招领的出现,不符合当前的市场规律,所以很难发展生存。

  诸多漏洞亟待完善

  采访对象 魏彦彤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首先认为失物招领业的产生是有其法律基础的,法律对成立“失物招领业”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民事行为当事人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失物招领”显然是在实现《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不当得利的返还。失物招领作为一个行业的出现,总的趋势看,还是有利于维护物权的稳定性进而促进社会稳定的。

  作为任何一个行业,实现利润是它生存和发展的前提,除了政府认为有必要且用税金扶持的外,如果不能实现利润,则意味着某一产业即将走向消亡,当然失物招领产业也不例外。此行业作为中介机构从事招领,概括起来不外两种情况:一是受遗忘、遗失人委托寻找拾得人;一是受拾得人委托寻找失主。前一种情况显然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由失主和中介机构达成协议,一旦协议达成且不违反法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对第二种情况,如果失主被找到后,不同意支出费用,或所出费用低于招领业主的企望值,双方通过协商又达不成协议该怎么办?本人以为,对此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收取报酬的比例,从而规范当事人双方,这样做并不构成对失主的不公,因为这种状态是失主本身的行为过失所造成的,要恢复其对丢失物的权利是需要成本的,显然失主对这一成本,责无旁贷。我想在这问题上,新的物权法也必将会有所体现。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规定取得时效,所以,如果遗失、遗忘物找不到失主,根据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归国家所有。对此应如何控制、监督和落实?对有条件交失主而不交失主,或找不到失主而不交公的,显然是一种侵占行为,对这一行为的预防、发现、监督和处理应采取什么样的机制和措施?如此等等均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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