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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出台全面推进全国公安民警大练兵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17:4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18日电(记者盖金东)公安部日前制定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全国公安民警大练兵的意见》,部署今后一个时期大练兵工作。《意见》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把大练兵作为全面推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战略任务常抓不懈,不断增强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

  《意见》指出,全面推进大练兵,要以加强公安机关的“四个能力”建设为目标,以提高公安队伍的政治、业务、体能素质为重点,以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和“三个必训”制度为载体,始终坚持全员练兵、全面练兵、岗位练兵和科学练兵,全面推进大练兵向纵深发展,为切实担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提供根本保证。

  《意见》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和“三个必训”制度,促进“三个必训”与人事管理制度的紧密结合,形成培训与晋升、育人与用人一体化的机制。一是全面实施首任和上岗必训,并与民警的准入制度结合。公安机关新录用或从非公安机关新调入的正科级以下民警必须接受不少于3个月的训练,从非公安机关调入的首次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必须接受不少于2个月的培训,并经考试考查合格后,方能正式上岗、任职和授予警衔,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任职、授衔。二是全面实施职务和警衔晋升必训,并与干部任职资格制度结合。副科级以下的职务晋升训练或一级警司以下的警衔晋升训练,职(等)级内不少于10天,跨职(等)级不少于40天;正科级、副处级的职务晋升训练或三级、二级警督的警衔晋升训练,职(等)级内不少于15天,跨职(等)级不少于40天;处级以上的职务晋升训练和一级警督以上的警衔晋升训练,不少于40天。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晋职晋衔。三是全面实施基层和一线民警每年的实战必训制度,时间不少于15天,并与民警专业岗位资格制度结合。未参加专业实战训练或训练不达标的民警,不能获得专业岗位资格。公安部和省(区、市)公安机关要组织检查督导组,适时对下级公安机关落实“三个必训”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通报结果,督促整改。

  《意见》强调,要创新练兵组织形式,形成经常性的练兵制度。以集中强化训练为主要形式,因地制宜推行岗位练兵,保证每周不少于半天的时间专门进行训练。结合警种、岗位实际组织开展自学自练,积极营造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氛围,形成人人爱岗敬业、人人勤学苦练、人人争做行家里手的良好风气。落实奖惩措施,健全练兵激励约束机制。练兵不达标的单位,不能参与立功、评优;发生民警无谓伤亡的,要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情况、检讨原因,及时整改。建立评估通报制度,定期对各级公安机关、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的训练情况,包括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训练保障、练兵效果等进行评估。落实奖惩措施,建立民警训练手册和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实行跟踪管理,实行奖优罚劣,充分激发民警参与大练兵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变“要我练”为“我要练”。

  《意见》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抓好考评、竞赛和典型示范,引领、推动大练兵的深入开展。以基层和一线实战单位特别是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所、队为重点,突出抓好国保、经侦、治安、边防、刑侦、消防、警卫、交管、禁毒、指挥中心等警种和业务部门一线民警的考核考评。2005年年底前,各级公安机关对大练兵进行阶段性考核。紧密结合实战,积极开展练兵竞赛。要善于发现、培养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路作用。同时,要强化保障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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