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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男友房证分手要求“半劈”(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04:07 新晚报
  本报讯 (实习生 黄旭东记者于殿奎)为了争夺一栋房屋的产权,一对未婚同居男女打上法庭,法院判定:同居关系可解除,但同居者无权分割房产。
偷换男友房证分手要求“半劈”(图)
  李华与王刚在一个屋檐下同居多年,房主是王刚的爷爷,他于1987年7月取得该房的住宅建设许可证,王刚的爷爷去世后,由其妻、子继承。2000年,李华与吴刚将该房翻盖,李华趁机取得了该房的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将名字改为李华。后来,两人掰了,闹上法庭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解除其同居关系后,王刚住在该房中。然而,李华拿出已取得的房屋建设用地使用证作为证据,说房子价值4万元,是两人的共同财产,应该一人一半,但王刚不答应。于是李华再次起诉王刚,要求王刚给付自己2万元后,产权归王刚所有。

  香坊区法院成高子法庭审理查明,此房的主人存在争议,因李华持有该房产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王刚的奶奶已提请行政复议,有关部门正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注销并重新确权、发证。法院认为,李华起诉所提供的证据不足,要求分劈的房产存在争议,因此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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