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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再办社会 人员资产咋移交(政策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05:17 人民网-人民日报

  采访人:本报记者 李丽辉

  解读人:财政部有关负责人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决定今年启动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就第二批实施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单位的范围、办法以及经费补助支出等问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分类处理、区别对待———

  中央直管企业全部纳入范围

  据统计,除已完成分离工作的企业外,目前中央企业兴办的中小学、公检法机构约有4000多个,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据介绍,目前有办社会职能的中央直管企业共计74户,全部纳入第二批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范围。农垦、森工等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时机还不成熟,第二批暂未予以考虑。铁道部所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仍按原计划继续进行。

  在具体实施中,对这些企业将分类处理,区别对待。按照通知精神,从今年1月1日起,将第二批实施企业所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和公检法等职能单位,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地(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企业医院、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分离问题,将由企业与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同时鼓励企业办社会机构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

  分阶段推进分离移交———

  力争在今年年底前结束

  按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国资委会同教育、公安、劳动保障、人事、中央编办等部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政策执行中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地方各级政府、企业,负责按照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核定移交的人员、资产以及经费支出数额,并签署移交协议,同时按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办理资产、财务、人员、劳资、社会保险、人事关系交接工作。

  整个分离移交工作将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核对确认阶段,主要任务是由地方政府与企业核对并确认移交单位、人员、资产及经费支出情况;第二阶段是签署移交协议阶段,主要任务是有关省(区、市)分别与中央企业协商、拟定移交协议,报经审核后签署协议;第三阶段是办理移交阶段,主要任务是批复移交文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批实施企业分离办社会工作力争在2005年年底前结束。

  经费补助共同分担———

  合理移交资产及人员

  经费补助支出如何分担?在2005—2007年三年过渡期内,第二批实施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单位的经费补助由中央财政与企业共同承担,并根据企业年均利润情况将承担比例划分为四类,区别对待。过渡期结束后,经费补助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中央财政承担的补助数额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解决。

  资产如何移交?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机构,按照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以2003年企业财务决算数为依据,实行成建制移交。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不移交地方政府,仍由原企业承担。移交前社会职能单位使用的资产不得改作他用。

  人员如何移交?移交人员以2003年12月3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具有相应职(执)业资格条件的,在规定编制范围内经地方政府核定后纳入移交范围,2004年正常新增人员中,符合上述条件的一并纳入移交范围。对于不符合有关职(执)业资格条件的中小学教职工和公检法机构人员超编问题,应由企业通过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的办法予以解决。

  《人民日报》 (2005年01月19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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