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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有何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05:24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 袁晞

  我国继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后,又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就《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

  问:《条例》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颁布实施的?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版权保护在鼓励民族智力创新,维护有序的市场秩序,营建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彰显。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就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工作部署,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在中央的领导下,版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体系建设工作不断加强,著作权法的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一直在紧锣密鼓地进行。2002年初,国家版权局启动了《条例》的起草工作。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参考了国际惯例和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国家版权局起草了《条例(草案)》,经国务院法制办多次修改、反复研究论证协调,于2004年12月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体现了中央对知识产权立法工作的重视,同时也表明了中央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政策取向。

  问:“著作权集体管理”对我们还有些陌生,它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它对于我们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有什么意义?它与普通人有关系吗?

  答: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一般由权利人自己行使。但是,在很多情形下,由于权利人非常广泛,覆盖了社会的方方面面,而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利用方式又非常分散,有些权利如表演权、广播权等,权利人自己往往难以有效行使,或者权利人自己行使成本过高。例如,音乐作品一旦发表,作者个人面对全国各地的表演团体、娱乐场所、广电组织等数量众多的使用者,往往无法或难以控制作品的使用;另一方面作品的使用人也因为权利人的分散而无法为海量使用的作品去一一取得授权。为此,国际上形成了一种通行的做法,即由权利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自己集中行使有关权利,向使用者发放许可、对侵权者提出法律诉讼,并将收取的作品使用费分配给权利人,这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集体管理制度是有效实施著作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欧美发达国家运作已有近两百年的历史。现在,欧洲各国以及美国、日本等已建立了相当完善的集体管理制度,集体管理的范围也从最初的文学、音乐扩展到美术、摄影、电影以及网络、多媒体等领域。集体管理在实现和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作品使用人提供了使用作品方便畅通的渠道,同时也有利于作品正常便利的使用和文化艺术广泛迅速的传播。可以说,集体管理制度在广大的著作权人和众多的作品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搭建了顺畅便利的桥梁。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主要内容。

  答:《条例》首先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名义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转付使用费并进行有关法律诉讼仲裁等活动。同时,《条例》对可以进行集体管理的权利进行了界定,即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授权由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条例》重点规定了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程序、集体管理组织的机构组成、集体管理活动的内容、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

  问: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是什么?如何保证使用费的有效收取和转付?

  答: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法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设立的条件包括:不少于50名权利人发起;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管理组织业务范围交叉、重合;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提交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以及转付使用费办法草案。按照《条例》的规定,申请设立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在收到材料之日起6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发给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登记证书副本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

  为保障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条例》明确规定,收取使用费的数额主要应当根据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的使用费收取标准通过协商确定,并且该标准应当经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告;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费用,在提取管理费后应当全部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

  问:我国现阶段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状况如何?

  答:由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较晚,同时缺少制度保障,发展比较缓慢。我国现在只有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这是1992年成立的。正在筹备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有两家,即拟组建的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和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其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我国成立最早也是现阶段唯一的集体管理组织,该组织目前管理比较规范,运作良好,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较好的信誉。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和相关配套制度的逐步完善,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将有一个很大的发展。

  问:集体管理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条例》规定集体管理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如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施有效监管?

  答:集体管理组织将众多权利人的权利集中起来管理,在某一种权利方面具有独占性,因此为防止集体管理组织滥用权利,损害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条例》从五个方面明确了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1.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权益的手段、途径作了明确规定,以实现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利益关系的平衡;2.明确规定集体管理组织的决策机构为会员大会,使权利掌握在作为会员的权利人手中;3.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责;4.规定了使用者和其他社会组织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5.规定了规范集体管理组织运作的各项制度。

  问:国家版权局将采取哪些措施来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

  答: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负责主管全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并具体承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其分支机构的审批、备案工作,章程、使用费收取标准、使用费转付办法的公告工作以及对其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工作等。为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国家版权局将在近期依照《条例》要求,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大力推进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筹建和审批,包括对现有集体管理组织的重新审核备案工作。由于集体管理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并且涉及面广,《条例》的颁布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国家版权局将在近期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新《条例》,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人民日报》 (2005年01月19日 第十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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