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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为何选择“私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05:48 深圳商报

  五日圆桌

  周一至周五评点世事人情

  新闻工作者

  梁发芾

  2003年,内蒙古姑娘贾英和马娟打工时被工厂老板的儿子强奸。警方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捕归案。但在法庭上,被害少女突然否认事实,原来疑犯母亲两次贿买了受害人。贾英和马娟因涉嫌伪证罪被当庭刑拘,同时被刑拘的还有贾英的父亲和马娟的母亲。1月17日的《华商晨报》说:“本该站在原告席上的两个受害女孩和她们的家长,如今竟也站到了被告席上,因为出伪证,等待他们的也将是法律的惩罚”。

  强奸案中,出现受害人被收买,决定私了的事,并不少见。且不要急于批评那些被收买的受害人。首先必须弄清楚,是什么原因,让她们忍辱接受贿买,选择“私了”。我认为,重要的原因是,目前,强奸案件的受害人基本上得不到民事赔偿。受害人打强奸官司,不但自己的损失得不到任何救济,还得付出名誉受损、精神受刺激、为出庭耽误工作等等额外成本,在一些人看来,是一件亏本交易。

  在目前中国的法律规定中,强奸罪是重罪。从法理上讲,有侵害,必定就会有赔偿作为救济。但是目前,除了把罪犯送进监狱,加害人对于受害人的赔偿,却没有进入法律规定的视野。2002年,重庆铜梁某中学教师徐光辉强奸了15岁女生小符并使其怀孕。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徐光辉有期徒刑7年,但未判任何赔偿;2003年,重庆市开县某中学一名16岁少女小玉被该校一名教师赵某强奸,打官司最后获赔108元医疗费……

  这一系列案件的结局都证明,从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妇女被强奸,只要对强奸者处以刑罚,就基本完成了对强奸者的处罚,民事赔偿的要求因为法律未规定,于法无据,不会受到支持。这样的结果,“迫使”受害者选择接受加害者私了的要求。

  妇女被强奸,身体上精神上人格上都要受到很大的伤害。将罪犯绳之以法,把罪犯扔进大牢,固然大快人心。可是,对于受害者来说,哪怕将加害者处以极刑,也不能补偿受害者的损失;而受害者亲自出庭参与诉讼,还要承担更多的压力,付出更多的成本。这样算下来,强奸后报案、打官司、把加害者送进监狱,对于受害人来说,一无所得。这时候,强奸者如果出钱出物,表示要私了,很多受害人就会选择接受。原因很清楚,与“公了”相比,私了至少使自己的损失得到一部分补偿,还可避免出庭作证给自己带来的更多伤害和负面影响。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强奸案中当事人是无权选择私了的。但是,私了或试图私了等现实的存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不完善正是原因之一。固然,人人有遵守法律的义务,但是,另外一方面,法律也必须能够保障受害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如果受害人得不到赔偿,还要她们揭开自己的伤疤去揭露罪犯,这时,一些受害人宁愿选择私了,也就不难理解了。

  作者:梁发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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