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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土地监察支队原队长被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08:32 新华网

  本报2003年底对“榆林市土地监察支队原队长李元鼎为其亲属联系低价圈占50亩林地”一事予以报道后,榆林市检察院随即于2004年3月对李元鼎刑事拘留。经过深入调查,检察机关以李元鼎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昨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此案,择日宣判。

  在昨日的法庭上,公诉人指控,2000年5月,被告人李元鼎在家中和绥德籍男子李福财及其妻弟马润商定,由李元鼎联系,以马润、李福财的名义买地,买成后3人共同开发。2001年,李元鼎在处理横山县白界乡苏庄则村和榆阳区尤家峁水库地界纠纷时,趁机向苏庄则村村干部提出低价买地要求。考虑到李的特殊身份,苏庄则村决定卖给李元鼎50亩林地,共收取卖地款107万元。后经榆林市价格认证中心估算,这50亩地价值为120万元,李元鼎从中获取了13万元的“人情地”差价。

  1999年至2002年,李元鼎在查处定边两家砖厂违法用地案时,采取收取罚款不入账、隐匿所收取的巨额“复垦保证金”等方法,贪污公款12.34万元;郑某、刘某在距榆林市郊不远的横山县地界买了15亩地后,因无相关手续一直不能开发使用,郑某等人以给李元鼎3套宅基地为代价,换取了李虚开的一张“收到75000元保证金”的收据。其后,李元鼎还打电话将刘某叫到办公室,拿出事先制作好的谈话材料、停工通知、送达文书等让刘某签字。在他的掩护下,郑、刘等人的违法建筑得以开工。而当榆林市土地局城区分局责令郑某停工时,李元鼎指示刘某拿出之前开出的那张“75000元保证金”收据,以示“市土地监察支队正在进行调查”,致使城区土地分局停止调查,造成违法建筑顺利建成的事实。

  同时,公诉人还指控,被告人李福财作为李元鼎的受贿的共犯,也应受到法律惩处。昨日下午5时许,法庭宣布休庭,择日作出宣判。(记者 学武)(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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