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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 五类项目可实行特许经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09:11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南小渭 通讯员/何绍波)昨日,笔者从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获悉,《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于本月12日正式出台,包括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在内的五类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实行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可采取三种方式

  按照《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规定,供水、供气,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公共交通,城市绿化、环境卫生以及东莞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市政项目可以实行特许经营。而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三种方式:在一定期限内,将新建、扩建和改造的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在一定期限内,将公共服务委托特许经营者负责提供。据悉,除以上方式外,根据市政公用事业项目自身特点,经东莞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施特许经营。

  据介绍,特许经营期限应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和其它组织,均可平等参与竞争获得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

  违反协议将取消经营权

  据悉,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可以通过对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收费,享有与市政公用事业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取得回报。而特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特许经营权将被取消:不按照特许协议的约定提供公共产品或者服务,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擅自转让、出租特许权的;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危及公用事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其他行为。

  据介绍,特许权被收回的,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协议约定或者东莞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移交特许经营的设施、设备、图纸、资料,养护、维修、更新改造记录,有关用户的档案、资料等,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对设施及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对需要补偿的,依据特许协议的约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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