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私分国有资产 原大方县副县长一审领刑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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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09:34 新华网 |
金黔在线讯1月17日,记者从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原大方县副县长赵大军,因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月30日和2003年10月22日,贵毕公路大方指挥部两次收到炸材供货商大方县物资总公司的回扣共6.7万元,其中5.7万元被时任指挥长的赵大军伙同原指挥部会计唐春楠(另案处理)、出纳卢怀银(另案处理)3人均分,每人分得1.9万元。 法院还审理查明,1997年11月到2001年12月期间,贵毕公路“三期”大方境内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称“三期”指挥部)和大方县贵毕公路征地拆迁指挥部,以付大方县交通局的房租费为由,先后9次分别从“三期”指挥部和征地拆迁指挥部的账上提取现金共44.9万元,然后,出具假房屋维修费9张,大方县交通局出具相同金额的假收据9张,将双方的账目冲平。在此笔虚列的44.9万元中,经赵大军同意,将其中的29.635万元以奖金的名义发给“三期”指挥部和征地拆迁指挥部的工作人员。 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赵大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罚金2万元。 作者:糜永宏张军朱光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