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业主被开发商告上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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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09:42 千华网-鞍山日报 |
鞍山日报消息 (杨力 实习生郭晓溪记者田玮)四位业主在自家阳台上打出“贱卖此房。”的横幅,为此,他们成了被告。昨日,记者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起罕见的侵害名誉权纠纷案已作出一审判决。 据介绍,2004年8月23日早7时左右,我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入住的小区内,有四户业主在自家阳台上挂出“贱卖此房”统一规格的横幅。由于该小区楼盘正处于热卖阶段,因而该公司认为他们的行为贬低了公司的名誉,构成对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该开发公司将四位业主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停止在该公司所建建筑物上悬挂条幅的行为,并向公司赔礼道歉;共同赔偿损失人民币50000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庭上,四位业主辩称:阳台外的条幅不是他们悬挂的,开发公司不应向他们提出异议。“贱卖此房”无非是“此房”的业主有意以比买进价低廉的价格转让自己的房屋,房屋产权人依法享有绝对的权利,可以任意处理自己的房屋,条幅的内容不具有违法性,更未对房地产公司指名道姓,也没有悬挂在与该公司有特定联系的场所,因而悬挂该条幅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害对方名誉权,应依法驳回起诉。 法院受理查明,房地产开发公司所诉情况属实。同时法院还查明,在悬挂条幅之前的2004年8月15日,四被告及开发公司一期业主曾因所购住房与售楼的整体规划出入甚大,具有欺骗业主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并向原告发出公开信。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四被告在同一时间内分别在各自的阳台上悬挂统一印制的“贱卖此房”的条幅,公开贬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形象,造成该公司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是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名誉权的一种侵害。故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判决:四被告立即将悬挂在阳台上的“贱卖此房”的条幅摘下,停止侵害;四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公司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经法院审查后公开;同时四人分别向该公司各赔偿人民币2000元,案件受理费3015元由四人各自负担754元。 一审宣判后,四人均表示不服,准备上诉。本报将继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