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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11:13 广州日报大洋网

  王文琦 专栏

  老板跑了,工资去找谁要?在全国上下关注追讨欠薪的今天,广东正努力通过立法解决这一难题,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后首次提交审议的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草案)》规定,老板欠薪逃匿,“出租方应当垫付工资。”可这一条立即遭到各方激烈反对,省高院等有关部门认为,这项规定没有法律依据,该条款遂在第二次审议时被删除。

  规范欠薪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最根本的立法原则是要体现公平。草案规定在老板欠薪逃匿时“出租方应当垫付工资”,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出租人的连带责任,违背最基本的公平原则。因为一般而言,出租方既不是造成欠薪的当事人,也与欠薪者没有共谋,且出租人没有权利对欠薪老板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显然不该凭空担负起垫付工资的责任。

  不难看出,草案这样规定一定程度上可更方便执法,正如有些对此投赞成票的委员认为的那样,好比“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可是,老板和场地出租方并非庙与和尚的关系,执法者找来庙主打板子,固然方便执法,但庙主挨打,欠薪的坏和尚却仍旧在外逍遥,这似乎不是我们追求的正义。相反,这种做法,倒颇似封建时代的“连坐”,如果认可它的合法性,只能加重市场活动的风险和成本,挫伤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同时,对于从源头解决欠薪问题,对于提高政府的管理和执法水平都没有太大裨益。

  据报道,该条删除有关“出租方垫付工资”的规定后将被修改为:“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的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垫付临时生活费及追偿等事宜。”笔者认为,这样一改,凸显了当地政府在处理欠薪问题时所负的责任。这与事情的本来面目也是一致的。统计显示,全国相当部分的建筑工程欠薪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同时,政府也是欠薪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人。只要握有执法大权的政府部门积极行动起来,监督到位、有法必依、赏罚分明,欠薪的这一痼疾不愁不除。(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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