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立行政首长问责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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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20:52 新华网 |
新华网海口1月19日电(记者王运才、赵叶苹)为了督促行政机关首长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减少行政错误,提高行政效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海南省19日开始在全省全面推行行政首长问责制。 19日在第四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的主体为省人民政府,问责的对象为省政府所属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同时规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暂行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和乡长、镇长或者街道办事处主任进行问责。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体制的省人民政府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对本系统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进行问责。 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的原则为,行政首长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和责任相适应、教育和惩戒相结合。问责范围包括决策失误问责、违法行政问责、执行不力和效能低下问责、疏于管理和处置不当问责等。 在问责方式方面,海南省根据行政问责的内部监督性质和行政首长所负责任的情况,规定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六种问责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