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2227户梨农状告“行道树”栽种单位案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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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22:41 新华网 |
新华网武汉1月19日电(周梦榕武法宣)备受关注的武汉市东西湖区2227户梨农状告武汉市交通委员会等单位栽种桧柏使梨树减产甚至绝收一案,19日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 去年3月,武汉市东西湖区2227户梨农将在107国道东西湖区路段栽种桧柏的武汉市交通委员会、湖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武汉市公路管理处、武汉市东西湖区107公路管理所、武汉市东西湖区107国道吴家山收费站等单位告上法庭,要求立即清除107国道东西湖段沿线栽种的桧柏树;且赔偿梨农经济损失5800万元及误工费、药费734万元;赔偿诉讼开支56万元。 梨农们认为:桧柏树是梨树的克星,公路部门1997年在107国道东西湖区路段栽种桧柏作为“行道树”后,使他们的梨子收成逐年下降,2003年春末夏初又发生大面积梨锈病,大多数梨农几近绝收,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遂要求清除桧柏,赔偿经济损失。 武汉市交通委员会认为,梨农将其列为被告缺乏法律依据,他们提出梨树2003年全部绝收,2004年依然绝收的说法有悖客观事实,起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湖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也认为:梨农们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公路管理局没有种植和管理的职责,事实上也不存在种植、不管的作为和不作为。武汉市公路管理处则认为:公路管理处是事业法人,不具有对107国道两侧柏树进行管理的义务,不应作为本案被告,桧柏与原告损失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种植行为是合法行为,没有过错,梨农没有证据证明2003年减产是被告行为造成,请求法院驳回梨农的诉讼请求。 目前,梨农拒绝调解,本案将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