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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了一年半仍未能转正 大学生一怒状告单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0日08:06 新华网

  重庆医科大学2002届毕业生付袁园,在毕业时,为了选择一个更加稳定的“铁饭碗”,主动放弃了已经落实的江北第二人民医院的工作,转而选择了财政全额拨款的全民事业单位———大渡口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中心。可工作了1年零7个月,才知道自己还是“临时工”。在多次要求落实编制未果的情况下,付袁园将区健康中心告上了法庭。昨天,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为图稳定选择“铁饭碗”

  付袁园是重庆市忠县人,在大学的学习中获得了“优秀大学生”、“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联邦医学教育金奖”等荣誉。

  大学专科3年的生活就快结束时,付袁园在众多单位中选择了江北区第二人民医院,并向其投去了自我推荐书。由于付袁园在校期间的优秀表现,很快得到了医院的录取通知书———工作落实了。

  可就在付袁园毕业前,又遇到了大渡口区计生委来重庆医科大学,为其下属的大渡口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中心(下称健康中心)选拔人才。全民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稳定的工作环境、优厚的待遇,这不就是“铁饭碗”吗?据付袁园说,当时她虽然得到了江北区第二人民医院的录取通知书,但作为一个女孩子,她不要求收入能有多高,而是想找一个稳定的工作。就这样,付袁园辞掉了医院的工作,和健康中心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该协议经重庆医科大学、大渡口区人才智力交流中心批准后,市教委颁发了就业报到证,付袁园的户口档案和组织关系也转到了大渡口区。付袁园随后到了健康中心上班。

  工作一年多仍不能转正

  2002年8月7日,付袁园刚到健康中心报到一个星期,健康中心就要求付袁园签一份《聘用合同书》。本来以前就签了《就业协议》,而且是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的用人流程办理的,为什么又要求签《聘用合同书》呢?付袁园当时有些纳闷,但单位负责人称该合同是内部职工上岗工作合同,每个人都签,付袁园没有多问,就签了。《聘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为一年。

  一年的试用期满后,付要求转正,单位告诉她,暂时没有编制,等编制下来再转。2003年11月,编制下来后,付袁园再次要求转正,可健康中心告诉她,“不能转正”,因为付袁园“只是个临时工”,这时,单位拿出了《聘用合同书》为证。但单位给付袁园指了条路,要转正,和其他人一样,去考吧!

  人事争议仲裁申请被驳回

  付袁园有种受骗的感觉,她认为,从起初在学校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签《聘用合同书》,都没有任何人告诉过她只是个临时工,而且她认为,按照2002年的规定,她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意味着是被单位录用的正式职工。付袁园还认为,单位在招她时,并没有说明没有编制,且自己进单位都是按照事业单位进人的程序进行的,单位当时给她定的工资标准是2002年大学生专科刚就业工资标准443元。怎么突然变成临时工了呢?

  付袁园的“认真”惹恼了单位,2004年2月25日,“健康中心”终止了《聘用合同书》,付丢了自己第一份工作。

  付袁园向大渡口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人事争议仲裁,但得到的结论是《就业协议书》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范围,对申请人提出的确认《就业协议书》有效的请求,予以驳回。

  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付袁园的请求被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后,马上向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就业协议书》合法有效,继续履行;补发付袁园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宣布健康中心给付袁园的解聘《通知》是非法的、无效的;由被告健康中心承担人事仲裁费和诉讼活动费及其他费用8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在昨天的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仍然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聘用合同书》这两份证据,是否能够证明付袁园是健康中心聘用的正式职工。原告付袁园坚持认为,自己是通过事业单位聘用的程序进入健康中心的,整个聘用过程是学校、用人单位、人事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四方都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署了同意录用和同意接收的意见,就应该是属于用人单位当然的正式职工。

  被告律师:没有经过录用考试

  而被告健康中心的代理律师认为,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单位签署同意录用、同意接收是事实,但并没有说同意录用和接收过来就是作为正式职工。被告律师还认为,根据国家规定,只要进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员都应该通过国家的统一考试,而付袁园没有通过任何的录用考试,不具备成为正式职工的前提条件。被告律师说,本案并不应该属于人事争议纠纷范畴,而应该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范畴。因为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占事业编制的人员才符合人事争议纠纷范畴,而付袁园不是正式的事业编制,就只能适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范畴。

  法律专家:就业协议合法有效

  为了说明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合法有效,付袁园找到了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的3位教授,试图从他们那里得到一个权威的答案。

  3位教授了解案件后,书面发表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从该案来看,双方当事人和各批准方都符合签订该协议的主体资格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签订了该协议,协议内容明确,且不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未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在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也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了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人事分配的部门,并获得了批准,满足了程序合法的要件要求。该协议无论作为民事性质的协议,还是行政性质的协议,都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瑕疵情形,也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志,故该协议应该合法有效。这样才能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权威。最后,3位教授分别亲笔署上了自己的名字,还加盖了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的公章。

  在开庭时,付袁园将以上的专家意见交给了法庭,希望法庭在判案时作为参考。

  通过长达近5个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宣布休庭,并将择日宣判。 (记者 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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