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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视点:畅通渠道强化责任 新《信访条例》评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0日09:30 人民网

  人民网评论部策划 编辑:陈阳波

  观点回放:

  随着近年来形势的发展变化,信访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及时作出修订。《信访条例》的修订突出了以下方面:一是,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的内容。二是,完善了维护信访秩序的内容。三是,强化了行政机关的责任。对信访人依照本条例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投诉请求,各级机关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及时、合理地予以处理、解决,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因推诿塞责酿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条例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新《信访条例》重点解读

  信访人可直面机关负责人。

  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信访人凭证可查投诉办理。

  新《信访条例》要求,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应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应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部门及其他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信访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

  重大疑难事项可公开听证。

  新条例提出,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此外,信访人不服复查提出复核的事项,复核机关也可以按规定举行听证。

  建立全国信访信息机制。

  条例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避免少数人在上访时采取过激方式

  

  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四个方面规定了维护信访秩序的措施:一是,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阻断交通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二是,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三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四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

  信访工作纳入公务员考核。

  为强化信访工作责任,新《信访条例》从工作绩效考核和失职、渎职行为处罚等方面做了细致规定。新《信访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接待信访作风差将受处分。按照新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专家点评新《信访条例》

  基层不作为导致信访。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君:有统计表明,80%信访案件发生在基层,长期以来信访问题很难解决的原因,相当大的程度上在于基层政府的不作为,或一些政府部门领导脱离群众、走访了解不够。设立行政机关接待日,便于一把手及时了解民情民怨,客观上也使得各地更加重视问题的及时解决,避免将问题推到上级和中央。一把手和老百姓面对面,也可以对问题早发现、早解决,避免个别人信访酿成集体性事件。与之相对应,不及时处理则要担责任、与考核挂钩。

  信访网络建设应避免盲目投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此处所称信息网络主要是借助电子政务平台实现,规定的提出,有利于信访渠道多样化和效率化,但这背后还存在资源整合的问题,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注意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规定里也明确提出,“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但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怎么界定还是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对于一般的信访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应该知道解决办法,对于他们都搞不清楚的问题,才有必要进行听证。国务院颁布该条例后,国家信访局必然进一步出台实施办法或细则,对重大、复杂、疑难及听证程序等,进行具体界定。

  过激信访者应引以为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该条规定对信访人享受信访权利时,应履行的道德义务和应遵守的程序规定做了说明,与旧规定相比,更加细致。毕竟有话也需要好好说,在合理的程序下,才能追求纠纷的解决和双方权益的保护。严格来讲,这些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都能找到出处,也是作为公民需要普遍遵守的,在此作出强调,并不为过;可以使信访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也能使利用信访牟利者或一些过激分子引以为鉴。

  被信访部门应加强内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与1995年旧条例相比,“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为此次首提。此条规定和即将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法相互照应,对于信访部门完善公务员队伍的考核机制很有益处,也使得信访条例的实施更加具有时效性。若由于信访部门工作人员的原因,造成反映情况不畅通、解决问题不力,将依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如此能确实保证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到位。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君:对于被检举、揭发人保密的原则是好的,但在信访事项的具体处理过程中,当事机关很难保证信息不泄露,“因为事情要处理,就必须知会相关部门”,这就要求加强信访部门内部的管理和第三方的监督。

  媒体评新《信访条例》

  

  传统的信访制度的出路在于制度创新,修订旧的《信访条例》只是信访制度创新的第一步。笔者建议,应将信访与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有机结合起来,动员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义务为信访群众解答涉法问题,对信访群众反映的程序性法律问题引导其向有关部门投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实践表明,律师参与为上访者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有效提升公民信访的质量,增强信访的法理含量。

  

  作为现实可行的方式,信访仍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关信访问题的报道也表明,绝大多数信访者若非“走投无路”,就不会走上信访之路。所以,审时度势、不超前让信访淡出,是实事求是的选择。在这一认识前提下,针对信访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实施已近十年的现行《信访条例》,通过对规范进行适应性调整来提升其行之有效的品质,是将实事求是贯穿到底的顺理成章之举。于是,在新的《信访条例》中,一系列为保障渠道畅通、机制健全、效率增进、责任落实的制度创新举措被写入。

  

  新条例注重效率性、便民性和责任性的结合,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信访人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这就为有关部门负责人体察社情民意提供了具体的途径,有利于实现信访制度所追求的和谐目标。多元化的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是新条例的重要亮点之一。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这些规定都体现了现代行政注重参与、强调对话和互动的理念。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的加快,中国人的自我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强化,信访、上访事件将在一定范围内成为一种常态,处理信访问题的任务仍将十分艰巨。改善信访工作关键要强化信访服务,信访人享受了良好的服务之后,将会感受到政府为群众服务、帮助群众解决问题的诚意。只要政府信访部门端正态度,加强服务,与各级党政、人大和司法部门加强配合,通力协作,就可望逐步形成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的大信访格局,从根本上维护好群众的利益,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与1995年的信访条例相比,新的《信访条例》赋予了信访部门交办权、督办权,便于信访案件的监督和相关部门的及时办理;由过去的两级信访变为三级信访,加大了对相关部门的督办力度。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将发挥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新《信访条例》的颁布将为信访制度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法律条件,信访制度有望在建构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说明:本文综合了人民日报、京华时报、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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