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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太原农村生活困难居民可享受低保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0日09:34 新华网

  从2005年元月1日起,太原市农村居民中生活水平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金。昨日,太原市正式出台《太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市城乡社会综合救助体系逐步走向完善。

  太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低标准起步、全员覆盖、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的原则。今后,凡具有我市农村户口的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水平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标准,享受政府提供的最低物质需要帮助。

  《办法》规定,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的下列人员可全额享受保障金: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和18周岁以下的孤儿;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残疾人;考入高中(含高中)以上的在校学生;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四类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是: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却不自食其力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因违法乱纪受到司法部门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因建房或婚丧事大操大办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摩托车、手机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的。

  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每年11月份以家庭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评议、村委会审查、张榜公布一周等程序,群众无异议后填写审批表,报乡(镇、街办)低保站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审查合格的保障对象,由县(市、区)民政局按户核发《保障金领取证》,该证只限保障对象在其户口所在乡(镇、街办)使用。在每季首月15日前,低保对象凭《保障金领取证》和金融部门发放的有关证件,到指定金融点领取上一季度的低保金。《办法》规定,保障对象家庭年领取金额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保障对象当年家庭人均收入之间的差额乘以家庭人口数。

  为保证农村低保制度实施的公平、公正,《办法》规定,对批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由所在村委会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权向各级民政部门提出意见,经民政部门核查属实的,给予纠正。

  据悉,为减轻农村低保对象的家庭负担,政府将辅以优惠政策:乡、村两级可酌情减免公益事业集资及义务工;医疗单位减免诊断费和挂号费;教育部门减免未成年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税务部门可酌情减免税费。网络编辑:要俊德(来源:太原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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