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埋怨”岂能成推卸责任的借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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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01:06 红网 |
据1月18日《广州日报》报道,市民杨小姐近日乘公交车遇到歹徒抢手机,公交司机不但没有及时关车门防止歹徒逃走或协助报警,在她和歹徒拼抢被拖下车后居然还开车扬长而去! 公交司机所属巴士公司的有关人士表示,当时正是下班的繁忙时段,在杨小姐下车之后,司机也面临着“两难选择”,假如扔下整车乘客下车帮杨小姐报警,可能会需要花很长时间录口供,其他乘客势必会有意见。对此,笔者不敢苟同,“遭埋怨”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借口。只要将心比心,如果是你的亲人被劫,你还会置之不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乘客杨小姐登上车的那一刻,就已经与营运者某巴士公司构成了消费关系,人身安全理应受到保护。营运者有义务保障乘客的安全,巴士司机却见“劫”不救,居然还开车扬长而去,具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理应承担杨小姐伤害和损失的赔偿责任。 而现行的《广州市公共汽车管理条例》只规定,司机在面对突发的刑事案件时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处理,但出于实际情况的考虑,对司机具体应负的责任没有明确。窃以为,既然没有明确司机具体应负的责任,那赔偿责任就毫无疑问地落在司机所在的某巴士公司了。 笔者相信,假如司机扔下整车乘客下车帮杨小姐报警,乘客在这种情况下都会表示理解,并可能与司机一道帮杨小姐,齐心合力把抢手机的歹徒制服,这也是民众应该履行紧急情况下的特殊法律义务。而乘客被劫下车司机居然还开车扬长而去,这样会助长抢劫之风。因此,为了遏制犯罪,为了净化社会环境,为了创建和谐社会,每个人都该作出奉献,不要动不动就以“遭埋怨”作为推卸责任的借口。(稿源:红网)(作者:曾春光)(编辑:闵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