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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推行行政首长问责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01:42 人民网-华南新闻

  本报海口1月20日电 督促行政机关首长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制政府,海南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行政首长问责制。

  1月19日下午,第四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根据《规定》,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的主体为省人民政府,问责的对象为省政府所属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问责范围包括决策失误问责、违法行政问责、执行不力和效能低下问责、疏于管理和处置不当问责等。海南省政府常务会议将视其情节轻重,对被问责的行政首长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责令辞职、建议免职6种问责处理。被问责的行政首长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任免机关免去其职务,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吴刚 郭枫焰)

  《华南新闻》 (2005年01月21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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