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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税收”于法无据(读者中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03:46 人民网-江南时报

  编辑同志:

  新年伊始,在各类大报小报上,我们总能见到一条又一条的某某地方提前完成税收任务、超进度完成税收任务的新闻。数字看来令人鼓舞,但多是“任务治税”下的成绩。作为一名税务工作者,我认为这种“任务治税”多少带了点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与入世后的中国经济环境不大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而“税收任务”完全是由行政命令确定的指令性指标,这不就与法律背道而驰了吗?现实的情况正印证了这一点,税务机关为了税收任务,想尽了种种办法,出现了“寅吃卯粮”的“过头税”、该收不收的“捂税”、计划分摊的“包税”、财政放贷的“空转税”等现象。

  如果说政府能够对下一年的税收收入测算得非常准确的话,那么政府下达“税收任务”是无可非议的。但影响年度税收收入的因素有很多,大致说来,一是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即GDP增长率、企业效益、平均工资水平等的变动等。但世界各国的基本事实,包括我国的具体实践都显示,不论政府管理部门、研究机构和决策者如何高明,信息处理和预测手段如何先进,都远没有把握保证自己关于当年GDP增长率和企业盈利水平的测算十分准确。至于每一个地区的具体预测数值的准确性,则更是无法保证的。政府在下达税收任务时,仅仅从经济发展变化这个因素看,把应当基于当期GDP增长和企业效益等方面变化的预测而形成的税收收入测算数,或者以支定收,参照地方发展需要制定的财政预算,规定为指令性任务指标,就是不科学的。

  早在1998年四季度,全国人大就宣布今后年度GDP增长率指标不再作为指令性指标,而是作为预测性、规划性、指导性的指标。既然我们对GDP指标已如实承认它不应具备指令性,那么由GDP等因素测算而来的税收收入任务,还能具备指令性的逻辑前提和法理依据了吗?

  溧水县珍珠南路8号 石溪

  《江南时报》 (2005年01月21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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