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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遭遇“竹篮打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03:48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记者 张易 实习生 刘艳

  崔先生是南京一名普通市民,4年前,他向南京市浦口某银行申请贷款,银行要求崔先生到指定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并解释说将来如果崔先生无力偿还贷款,保险公司可以先行赔付。在优惠条件的“诱惑”下,崔先生没有按照正常程序就完成了投保手续。4年后,崔先生无力偿还贷款,想起了多年前投的保险,结果却被银行和保险公司告知是“无效保险”。昨天,崔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了自己的遭遇。

  花钱买保险居然打了水漂

  事情发生在2001年。据崔先生介绍,当时自己做生意急需一笔资金,来到南京市浦口某银行申请贷款,并将自己位于南京市中山北路上的一处门面房做抵押。由于崔先生申请的贷款额度较大,根据银行的规定个人贷款不得超过50万元,崔先生应银行的要求邀集8位朋友共同作为借款人。

  同年7月30日,崔先生和8位朋友一起与银行签订了房屋抵押贷款协议。“在签署合同的时候,我看到上面有一条奇怪的规定”,崔先生告诉记者,抵押合同第十四条写着“贷款人必须在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崔先生向银行工作人员询问,为何要到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对方解释说,参与投保可以保障借贷人的利益,投保以后银行可以在借贷人资金周转不灵的时候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一听投保有这种好事,崔先生没有多加考虑,提起笔在合同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并随即交纳了1.73万元的保险费用。但是,在交纳完保险费用之后,银行的工作人员不知为何原因,既没有让崔先生填写投保单,也没有给崔先生讲解有关投保的情况,甚至连保险发票和保险单都没有给崔先生,崔先生拿到手的仅仅是一张代保费收据。更加令崔先生不解的是,当场还有另外8位共同借贷人,按理银行应该也给共同借贷人出具代保费收据。最后在崔先生的要求下,银行工作人员才答应过两天给他发票。“事实上,到现在我们都没拿到发票和保险单。”崔先生对银行的这一做法感到十分不解。

  崔先生告诉记者,事后,他才知道自己的怀疑不无道理。据崔先生介绍,2003年7月,自己的贷款到期,由于种种原因没能按期还款,就在他到处筹集资金还款的时候,想起了自己当初曾经购买的那份保险。仿佛抓到了救命稻草一样,崔先生于次日找到了银行。然而银行方面的回答让他感到万分失望。崔先生告诉记者,当天他找到银行一位姓王的负责人,向他介绍了相关情况,请求银行按照约定让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不料,对方明确答复他,“保险没有用,保险公司不会为此先行赔付的”。

  自己花了近2万元买的保险,难道就这样白白扔进了水里?崔先生感到十分迷惑,他随后又找到了购买保险的那家保险公司,要求对方给予解释。崔先生告诉记者,保险公司答复他:由于保险合同里面说明了保险公司只有投保人造成在意外失去劳动能力、死亡失踪等情况时,保险公司才会先行赔付,而像崔先生这种情况不在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内,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何时有这种规定,为何没有人告诉我?”崔先生说,当初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没有人到场对他进行相关指导,一切手续都是由银行代为进行的,即便如此,银行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如果当初签合同的时候,自己能亲手填写投保单或者看到保险单上面的这些规定的话,自己压根就不会买这种毫无意义的保险。”崔先生说自己很后悔。

  为了弄清事情的真相,崔先生向保险公司询问当初自己和另外8位借款人的投保单、保险单、发票、保险内容时,却遭到了该保险公司财险部一位负责人的拒绝。“他们让我去找银行,并说这是保险公司和银行之间的协议。”崔先生一心想要搞清楚,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何迟迟没有给自己出具相关手续的证明,为此,他又多次找到保险公司和银行,但双方负责人总是避而不见。

  买保险自己竟不是受益人

  前天下午,记者陪同崔先生来到位于新街口东宇大厦的那家保险公司。负责接待的是办公室一位姓刘的副主任。据刘副主任介绍,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确有业务合作协议,其中就包括保证保险这一块,这个协议在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可以查到。至于银行为何要求贷款人投保?刘副主任的解释是,这是由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造成的,这是一个强制的规定。同时,刘副主任也表示,其实崔先生参加的这个保险不应该由他来投保,因为该保险保障的是银行的利益,受益人是银行。

  至于崔先生为何至今仍未收到相关的投保发票?对此刘副主任表示,开具保险发票,可以由银行的工作人员收取保费后开出发票,也可以由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来开具发票,但因为时隔较久,相关的工作人员都发生变动,要了解清楚究竟是谁在经手此事,需要一些时间。刘副主任还解释到,出现这种情况应该是工作人员的疏忽,如果崔先生需要发票,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可以补开。

  刘副主任告诉记者,崔先生的这个保险不是所有情况都可以得到赔偿,要得到赔偿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像崔先生这种情况就不属于赔偿的范围。并且,因为这个保险的受益人是银行,所以即使发生赔偿,也是由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交涉,而与崔先生没有任何关系。

  捆绑销售涉嫌不正当竞争

  尽管刘副主任再三解释,崔先生仍然觉得自己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崔先生认为,投保人在投保之前有权了解保书的条款,明确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当时自己之所以投这个保,也是银行的工作人员极力推荐的,银行工作人员当时没有尽到相关的告知义务,导致自己白白花了1万多元钱,买了一个毫无意义的保险,这是一种欺骗行为。

  南京金长城律师事务所的徐长明律师认为,按照正常的程序,当投保人申请保险时,首先要写一个书面申请,一般叫投保单,这是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出具保险单的依据。有些保险的投保单还作为保险单的一个组成部分。投保单填好交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即根据有关规定,审核是否同意承保,如果同意,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费填写保险单,计算保险费然后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缴付保险费领取保险单,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公司还要进行必要的承保查勘。至于发票应该交给投保人,虽然合同上可能没有明确约定要交付发票,但是在法律上,保险公司存在一种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一种,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将发票交给投保人,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将发票交给投保人就是违约。

  一名法律界人士昨天指出,如今不少银行强行指定借贷人到保险公司投保,这实际是一种捆绑销售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既妨碍了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也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另外,一些没有信用的业务员或者代理机构,收了钱以后不给保户递交保险单,结果导致保户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这些都应引起有关方面的警惕和重视。

  《江南时报》 (2005年01月21日 第二十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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