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争议可申请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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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04:36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本报讯 (记者刘纯友通讯员赵黎明)自1月1日起,《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施行,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有争议可先协调后裁决。 征地补偿争议先协调后裁决。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有争议的,自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市、县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协调完毕;若协调达不成协议,当事人自协调不成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省国土资源厅。 对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申请裁决的,由其所有权人提出。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申请裁决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有争议,申请裁决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的,由被安置人员提出;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提出。 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1月1日期间发生的土地补偿争议,当事人可在2005年前三个月内申请协调或者裁决,逾期申请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