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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呼吁郑州物业管理需要"细致"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06:53 新华网

  长期以来,郑州市小区住户的水电气暖等费用都由物业公司代收。但是,2004年底,全市188家物业公司联合签字,宣布不再代收“四费”,理由是不愿再无偿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并承担其中的差额和损耗。此事件波及到大批业主,直接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罢收风波”持续近两月,最后郑州市政府出面召集有关的各方进行协调,才最终平息下去。

  郑州市“两会”期间,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引起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的关注,呼吁出台更有针对性和明细规范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现有法律法规难解物业纠纷

  郑州市人大代表王志昂说,除了代缴费用纠纷,涉及到水电等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而产生的纠纷也比较突出。国家和省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维修管理职责和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但是对于广大业主来说,在发生故障时只能找物业管理企业。那么物业管理企业是否有义务代业主与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交涉,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这个问题上往往各执一词,产生纠纷。

  王志昂说,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有效解决的矛盾还有很多。比如物业服务费纠纷。尽管郑州市就物业管理收费先后制定并出台了《郑州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和《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纠纷依旧。如道路车位费问题。业主根据新办法,认为物业公司已无权收取停车费;而有的物业公司在咨询物价部门后,认为道路停车费并没有说不让收取,只是说没有设定,从而引发纠纷。

  此外,还有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责任纠纷。主要集中表现为:小区内财物丢失或毁损而产生纠纷;因电梯事故而产生的纠纷;小区内水火灾或物业坍塌等重大事故纠纷;保安责任纠纷。《物业管理条例》对此虽然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多是规定了义务却没有相应的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此外也缺少对物业公司的免责条款,致使发生事故后双方各执其理,难以调和。

  呼唤《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王志昂建议尽快出台《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在国家级和省级规范的基础上,针对郑州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业管理现状,进一步明细规范,同时就与物业管理的相关领域如住房维修管理、设备设施管理、治安保卫、消防管理和社区绿化等方面制定配套规章,以解决现有法规不够完善配套的局面,使得物业管理的诸多细节能够有法可依。

  王志昂认为,在制定出台《物业管理条例》时,应特别注意:就物业管理费用的制定标准,广泛征求各阶层群体意见。明确业主可以要求减免物业管理费用的事由,同时也规定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时滞纳金的支付标准。他呼吁进一步明确规范物业公司的管理责任,同时明确物业公司的权利义务。

  王志昂又说,对公共维修基金的移交、代管和使用应加大行政监督力量。明确该维修基金的所有人为全体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使用基金不当或挪用他途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来源: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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