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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商品不同于处理商品“概不退换”不能一概而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07:37 水母网

  水母网1月21日讯时下,在任何一家商场里转一下,都会见到商品上挂着的打折或处理标签。只要你购买了其中任何的一种,大都会得到商家附带的一句“打折与处理商品概不退换”。打折与处理商品真的就不能退换吗?

  处理品是商品存在瑕疵。处理品只有在事先明示的前提下才能出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说明;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对这类处理性的降价商品,经营者不再承担“三包”责任,可在发票上注明“处理商品概不退换”字样。

  打折商品多数是因为商品过季、款式过时、号码不全或商家以此为促销的手段,是一种让利性的降价行为,其前提是商品不存在质量缺陷或瑕疵,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打折。这类商品应当与按正常价格销售的商品一样,商家应承担“三包”责任。《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10月31日公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根据这些规定,打折商品如经营者没有标明其质量有缺陷的,就不属于处理品,应当按照正品对待,一旦出了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无条件履行自己的“三包”责任,为消费者包退、包换、包修。而如果经营者是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处理,并且在出售时也向消费者明确指出了商品属处理品,则售出之后可以不退不换。·陈宁宁·责任编辑:姜莉(来源:水母网--烟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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