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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体检标准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08:38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月20日电(记者王黎张宗堂)《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于1月19日起正式实施。试行标准取消了对报考人员身高、体重等相貌方面的限制,对残疾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特别明确了:乙肝病原携带者在体检标准中是合格的。

  记者从人事部、卫生部20日在京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新出台的试用标准共21条,涵盖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等方面体检的具体规定。据人事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试行标准体现了科技的进步和医学的发展,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并针对一些地方公务员录用标准的某些规定不科学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出了许多重大改进。

  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试行的通用标准适用于一般职位公务员的录用体检工作,是一个最低标准,各地、各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参照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必须由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另行规定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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