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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不能非法占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09:36 千华网-鞍山日报

  元月4日,岫岩哈达碑镇玉石村一组三位村民代表来到镇司法所,请求为其主持公道。事情是这样的,去年春季,城镇居民胡某在玉石村一组集体所有的一块荒山上开了三个坑口,开采玉石。胡某将挖出的废石料全部堆积在地面上,致使被占用的那部分土地永久性地变成废地,不能恢复植树造林。对此,玉石村村民意见很大,多次找到村民组长没能得到解决。同年12月,村民自发组织起来准备集体上访,村民组长王某拿出一张他与胡某签订的占集体荒山开矿协议书,村民认为村民组长在未取得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胡某签订协议书,毁坏集体的荒山,属于非法侵占行为,故认为二人签订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哈达碑镇领导对此事非常重视,责令司法所与镇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查明事实,予以妥善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通知胡某协助调查,胡某未到庭。为了保护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再遭受非法侵害,镇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时通知胡某停止侵权行为,令其依法与村民达成占用集体土地开矿协议之后,再行开采。一起一触即发的群体上访事件得到制止。至此,胡某才明白,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要想占用农民集体的土地发财,只与负责人私下签订协议是不起作用的,属无效协议。

  法律工作者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均属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约束力。李纲记者田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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