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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09:49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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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送一名素不相识的受伤老大妈上医院,王先生驾驶私家车一路疾行,没顾上管红绿灯,有一段路还开了对向车道,一旦被电子警察摄下,就会面临为数不少的罚款。对此,有人表示,王先生闯红灯情有可原,管理部门应免除对他的处罚。管理部门则表示,考虑到他违法是为了救死扶伤,会对此酌情处理。———1月7日《宁波日报》

  不应处罚救死扶伤者

  人的生命高于一切,王先生在紧急情况下闯红灯,不是为了私利,而是为了救死扶伤,对社会也没有造成实质性危害,如果对他进行处罚,以后谁还会去救人。法律是无情的,但它也是最有情的,处罚救死扶伤者与法律初衷相违背。管理部门更应对个别人利用特权,开“霸王车”的行为加强管理和处罚。(王燕)

  不处罚体现人性关怀

  王先生闯红灯实出无奈,并非有意、故意,更非恶意。管理部门如果考虑到他是为了救死扶伤而出的“格”,对其酌情处理,笔者以为这也是人性关怀的一种具体表现,也真正体现了“特事特办”、“灵活多变”的原则。如果说王先生因做好事而被处罚的话,那么,这样的受罚是令人敬佩的,也是值得的。(王水成)

  以法为大以法为尊

  法律一经确立,便具有了刚性和严肃性,所谓“法律无情人有情”、“无情法律,有情操作”都是对法律的一种亵渎。笔者认为,对王先生必须按章处罚。倒是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表彰机制,对王先生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奖励,被救的当事人也应向王先生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才是我们所说的人情味。法律就是法律,以法为大,以法为尊是我们每个人应有的常识,惟有如此,才能使得我们的社会是法治而不是人治。(陈剑峰)

  应该给予处罚

  法律的权威性体现在它的严肃性、强制性和稳定性上,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权去做,这是一种硬性规定。闯红灯是违法行为,也是对社会的一大危害,如果因为救人就网开一面,不仅法律会失去严肃性,还会有更多的人以各种理由闯红灯、在马路上“横行”,那交通秩序又该如何维持?别人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呢?(杜燕君)

  要罚更要奖

  无论何时何地,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样社会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当然,王先生的情况有些特殊,在乐于助人的人越来越少的当下,如果对他只处罚而不奖励,对他本人和社会都会产生消极影响。我认为,对王先生还是要该怎么罚就怎么罚。但为了鼓励这种救死扶伤的精神,弘扬社会正气,政府应该给予重奖,这样既尊重了法律,又能激励人们行善,可谓两全其美。遗憾的是,我们在这方面做得太不够。(陈维龙)

  情有可原法不可免

  这实际上是一个情与法碰撞的实例。我以为,处理此事要从两方面考虑。王先生为救一个素不相识的路人(并不计报酬)而意外违章,从情理上说确实应该得到谅解。但法规毕竟是法规,为维护法规的权威,执法时不应也不能为情所左右,由此,王先生是应该也必须受到处罚的。我的看法是:管理部门可以只罚款,不扣分(这样不会给王先生日后行车带来不便),并为王先生申请见义勇为奖,以奖补罚,这样更有人情味。(陈纯一)

  寻找一个最佳平衡点

  扶死救伤是热心行为,闯红灯受罚是冷酷法规,这是一对矛盾。如果王先生被严厉处罚,那么又演绎一个“流汗还流泪”的故事,不利于精神文明建设。面对伤亡,我们愿意看到人人无动于衷,还是有人全力营救?因此,管理部门在处理这类特殊事件时,应尽量做得人性化一点,寻找一个最佳平衡点。立法和做好事都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共秩序和公众利益,两者殊途同归,王先生的烦恼说明,我们的某些法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凌金位)

  编后:法律是硬的,人性是活的。面对法律,我们需要严格遵守;面对道义,我们需要人性的关怀。任何时候,出现法律与人性的冲突,我们都应该首先遵守法律,也需要在法律之外进行人性的关怀。因为,人人都对法律保持足够的敬畏和尊重,是我们走向健全理性社会的基础。而法律之外的人性关怀,更能体现法律保护善行的本意,也能让人们更加信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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