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奸淫女生一审判12年 检察机关抗诉改判无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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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10:08 中国新闻网 |
禽兽老教师施某强奸女学生后,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经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后,日前,江苏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作出判处施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终审宣判。有关人士认为,此次抗诉改判,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值得标本。 受害少女隐姓埋名远离家乡 今年17岁的芳芳(化名)是个很爱笑的女孩,可自从13岁那年被班主任施某“欺负”了之后,笑容便再没有爬上她的脸庞。为了女儿的将来,爱面子的父母逼着她辍学,并且更换姓名来到南京城里打工。如果不是警方在一次检查户口时,对芳芳的身份起了疑心,也许班主任施某的禽兽行为将会一直被隐瞒下去。面对警察的仔细询问,这个饱受蹂躏的女孩再也控制不住自己,将埋藏在心里的悲惨遭遇向警方哭诉。 芳芳老家就在永阳镇上,8岁那年就读于荷花小学,噩梦始于5年级那年。当时,班主任老师施某似乎对她特别“关心”,放学后经常将她单独留下来。一开始,单纯的芳芳以为老师是给自己单独辅导,直到有一次,施老师暧昧地用他的胡子不停地磨蹭她的脸,随后又将手伸进她的裤子,对她做出了见不得人的事,她才明白老师的用意。事发后,父母为了不让人知道女儿被老师奸污的丑事,将她带到了城里打工,才脱离了老师的魔掌。 禽兽老教师原来是村团支书 昨天下午,记者驱车来到溧水县开发区小学进一步了解详情,不巧的是,该校的校长外出开会了。在一间办公室里,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老师向记者透露了有关施老师的情况。 据了解,今年57岁的施某原是荷花小学的语文教师,并负责处理教务的相关事宜。2002年7月份,施某办理了内退手续,同年,施某所在的荷花小学正式并入现在的开发区小学。当时的校领导也已经另做安排。据这名老师介绍,施某是中师学历,任教前曾是村里的团支书,当时也是个很有地位的人物。施某的妻子是个典型的农家妇女,由于长期操劳的原因,身体不是很好,不能满足丈夫旺盛的生理需求。也许正是因为这一点,导致了施某将黑手伸向了班上的女生。 课堂猥亵女生让男生低下头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被施某糟蹋过的女学生最小的不过8岁,最大的不超过15岁。施某经常以补课为名,将个别女生留在学校,进行猥亵或奸淫。他还经常把某个女生单独叫到隐蔽处,进行搂抱、亲吻、抚摸,或强行扒女生的衣服,发泄兽欲。 有时,他还利用在学生家补课的时机,对学生进行奸淫。而在午休的时候,他也敢公然对女生动手动脚,把手插进女生的裤子里。每次在课堂上作案,他都会让班上的男生低下头,不准偷看。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受辱女生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竟个个当了“沉默的羔羊”。她们之所以选择默默忍受,是因为施某对她们威逼利诱。由于年龄太小,孩子们慑于班主任老师的淫威,紧紧闭上了嘴巴。 检察机关抗诉淫教师获重刑 施某被抓获归案后,检察机关在审查后认为,施某的行为情节恶劣,依法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于5月28日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去年7月15日,南京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施某的行为虽构成强奸罪,但不属于情节恶劣,认定施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认为,该案中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有特殊的师生关系,施某利用教师的特殊身份,在教室等公共场所对学生多次进行强奸,且有多名学生发现并议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应属于情节恶劣,决定提出抗诉。 12月10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了南京市中级法院对本案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施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来源:江南时报;作者:殷文静、曹玉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