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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王妹”的借条债权人究竟该认定是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10:25 新华网

  新华网南京1月21日电(记者奚彬)一方持有借条,但借条上债权人是昵称“王妹”,而非具体姓名。这样的借条能否证明债权人就是持有借条的王姓女债权人?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不久前依据民事诉讼中的“优势证据”原则,确认借条持有人就是债权人,使一起悬案水落石出。 2004年,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发生借贷纠纷,并起诉至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王某诉称:陈某为交孩子学费,向自己借款11,000元,并先后出具了金额为1,000元和10,000元的两张借条。陈某对两张借条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指出金额为10,000元的借条上的债权人是昵称“王妹”,而非王某的名字,因此王某并非此笔借贷的债权人,所以只同意偿还1,000元的借款。

  为了证明借条中的“王妹”就是王某,王某的昔日同事出庭作证,称自己曾开车陪同王某去陈某所在单位索要欠款,正是在这次交涉过程中,陈某当场向王某出具了这张金额为10,000元的借条;事实上,因为关系曾经比较亲密,陈某曾长期亲热地对王某以“王妹”相称。

  对于王某同事的证言,陈某提出异议,但是却提不出任何有力的证据加以反驳。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王某向法庭提供了陈某出具的借据,并就借据中债权人“王妹”与自己是同一人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陈某对借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虽然否认“王妹”即是原告,但却未能针对王某同事的证言提出反证,也不能指认“王妹”究竟是何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立的“优势证据”原则,法院对王某主张的“‘王妹’就是自己”这一事实给予确认。

  最终,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陈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归还借款11,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王某催告后至还款时的利息。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这一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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