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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原携带者可报考公务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10:37 北京日报

  新华社北京1月20日电(记者王黎、张宗堂)日前正式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第七条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乙肝的,合格。”这就在政策层面上解决了社会上曾经十分激烈的争论。

  据医学界专家介绍,所谓“乙肝病原携带状态”,就是肝功能正常,乙肝病原携带者与健康人在查血时的区别就是AB-sAg(表面抗原)表现为阳性。目前,据推算,我国乙肝病原携带者大约有1.2亿人。

  据参与新的试行标准起草的北京大学肝病研究所所长、人民医院主任医师魏来说,试行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兼顾了乙肝病毒携带状态这一人群的合法权利和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需要。

  据魏来介绍,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主要有3种:一是母婴传播;二是血缘传播:即接受被乙肝病毒污染的血液或者血制品;三是医源性传播:如医疗器械被乙肝病毒污染而未经严格消毒或者处理不当可造成传播。乙肝病毒不会通过正常的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非经血液的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传染。

  魏来说,在工作环境中,乙肝病原携带者不会把病毒传染给他人。以前各地公务员体检标准对乙肝病原携带者都采取了拒绝的态度,这是由于医学知识普及不到位;许多人觉得与乙肝病原携带者共事感到有顾虑,这也是由于对医学常识缺乏了解而造成的心理压力。但魏来也提出,对于餐饮业、托儿机构等职业可以制定相应的体检标准。

  医学界专家呼吁,加强公众医学常识宣传,尊重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大力推广乙肝疫苗注射,对乙肝病毒进行积极预防。网络编辑:刘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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