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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公务员体检标准实施 取消21条歧视限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10:53 石家庄日报

  新华社北京1月20日电(记者王黎张宗堂)《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于1月19日起正式实施。试行标准取消了对报考人员身高、体重等相貌方面的限制,对残疾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特别明确了:乙肝病原携带者在体检标准中是合格的。

  记者从人事部、卫生部20日在京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新出台的试用标准共21条,涵盖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等方面体检的具体规定。据人事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试行标准体现了科技的进步和医学的发展,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并针对一些地方公务员录用标准的某些规定不科学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出了许多重大改进。

  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试行的通用标准适用于一般职位公务员的录用体检工作,是一个最低标准,各地、各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参照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必须由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另行规定或批准。

  体检严禁弄虚作假有疑问可要求复检

  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对于违反体检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处分。对有疑问的体检结果,考生和用人单位均可要求复检。

  这是人事部和卫生部日前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中要求的。

  通知要求,公务员录用体检的主检医生需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通知同时要求,在体检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妥善处理。对于难以确诊的疾病,医院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检查。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查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乙肝病原携带者也可报考公务员

  日前正式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第七条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乙肝的,合格。”这就在政策层面上解决了社会上曾经十分激烈的争论。

  据医学界专家介绍,所谓“乙肝病原携带状态”,就是肝功能正常,乙肝病原携带者与健康人在查血时的区别就是ABsAg(表面抗原)表现为阳性。目前,据推算,我国乙肝病原携带者大约有1.2亿人。

  据参与新的试行标准起草的北京大学肝病研究所所长、人民医院主任医师魏来说,试行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兼顾了乙肝病毒携带状态这一人群的合法权利和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需要。

  据魏来介绍,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主要有3种:一是母婴传播;二是血缘传播:即接受被乙肝病毒污染的血液或者血制品;三是医源性传播:如医疗器械被乙肝病毒污染而未经严格消毒或者处理不当可造成传播。乙肝病毒不会通过正常的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非经血液的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传染。

  魏来说,在工作环境中,乙肝病原携带者不会把病毒传染给他人。以前各地公务员体检标准对乙肝病原携带者都采取了拒绝的态度,这是由于医学知识普及不到位;许多人觉得与乙肝病原携带者共事感到有顾虑,这也是由于对医学常识缺乏了解而造成的心理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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