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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少女为何非跟强奸犯结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14:50 中国新闻网

  报纸上有一个消息,辽宁抚顺市有一个14岁女孩作为强奸案受害人生下一个女婴,这个女婴不能上户口,原因是上户口必须要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手续,而计划生育部门认为这个女孩不够生育年龄,需要缴纳罚款,女婴的父亲现已在狱中服刑,报纸说“14岁少女无奈要与强奸犯结婚”。

  14岁少女曾经与已在狱中的那名男子“生活在一起”,似乎可以推知这起强奸案的成立在于那名男子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现在这名少女表示今后要与犯罪人结婚,到底“无奈不无奈”,还不好说。

  但可以认定的是,强奸属于违背受害人意志的性行为,此案中14岁少女的意志到底如何,并不重要,法律认定与某一年龄以下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也就是认定在某一年龄以下的女性没有完整的意志,这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社会制度怎样来实现保护的初衷呢?总不能说让这名母亲生下的婴儿成为“黑户”,才算保护了未成年人吧。

  既然法律已经判决了强奸案,被强奸者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受害人。受害人生下孩子,不能算是主动行为,而是情非得已,既然如此,计划生育部门“不够生育年龄”的定性,岂不是与法律冲突,这位未成年母亲违背了哪一条计划生育法规?何况中国的法律已经取消“计划生育罚款”,计划生育部门依据哪条规定来收取罚款?

  还可以退一步设想,就算是一个人有违法行为,又该接受怎样的处罚?让她生活无着,让她饥寒交迫,让她生下的婴儿没有户籍,这算是“严肃处理非计划生育”吗?监狱尚且要让人吃饱穿暖,保持人格尊严,“以人为本”的社会管理机构为什么要如此把人不当人?

  “以人为本”已经是一个习以为常的说法了,但怎样才算“以人为本”,远不是一个已经解决了的问题。从强奸受害人生下女婴要缴罚款,可以看出“人”在相关部门的眼中到底是个什么玩艺。

  有一个地方,退休人员工资不能按国家规定发放,引起很多人上访,要求“以人为本”解决问题,地方政府解决工资问题拿不出对策,倒是提出了一个何谓“以人为本”的新定义,大意约为:以人为本,不是以任何个人为本,而是以全体人民为本。

  这样一来,不能拿到足额退休工资的人主张权利,反倒是“不以人为本”了。对于以“控制人口增长”为职责的计划生育部门来说,让“非计划生育”的人口不上户口,也就是不被承认为一个合法的人,大概也是“以人为本”的,而强奸受害人生下孩子则是“不以人为本”。

  又见过学者讨论,以为“以人为本”与人本主义“根本不同”,而且站得更高,看得更本质,因为人本主义主要区别人与动物,只看到人作为类的存在,而“以人为本”则看到了人的社会差异和个体差异,看到了一个个具体的人,确立了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的个人作为社会生活主体的地位。

  事实与学理之间的差异,就是这样明显。学者说“以人为本”超越了人本主义,确立了个体的地位,而地方上在主张“不是以任何个人为本”,而现实中“以人为本不是以具体的人为本,而是以全体人民为本”的定义,则一笔勾销了以人为本的全部意义。

  这种不以“任何个人为本”的“以人为本”能结出怎样的果实?哪一个具体的人都可以被忽略掉,被排斥掉,被牺牲掉——牺牲掉哪一个,“全体人民”都没有损害,所以还可以算作“以全体人民为本”。

  倘若“以人为本”的权威解释就是这样,那“以人为本”岂不成了一句空洞的口号,成为一些官僚主义者违背中央精神,疏民怠民的挡箭牌?

  【来源:江南时报;作者:刘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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