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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博士生的“生育权”不该受到保护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2日00:16 红网

  据报道,西安一所大学的在读博士研究生小媛,硕士毕业后找了工作,结了婚,两年后,通过了博士笔试,此时,小媛发现自己有了身孕;面试时,导师告诉她,按学校有关规定,在校女博士生是不能“做妈妈”的,如果她想上博士,必须有所舍弃。小媛和家人为了能够保住孩子,跑遍了学校的相关部门,但无济于事,最后不得不“忍痛割爱”,做了“人流”手术……

  这样的规定首先是涉嫌违法。《宪法》中保障人权与保护合法婚姻的规定是非常清楚的;《婚姻法》中有关结婚和生育的条件也是非常明确的,“禁育”条款与女博士生根本不沾边;同时也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条款之规定,学校“禁育”的校规,显然使得适龄生育的女博士生之最基本的“生育权”失去保障。“校规”高于国法,较真起来,此等校规的违法性质是不容置疑的。

  西安一所高校相关部门负责人说,学校制定禁止在校女博士怀孕的规定是想维护高校良好健康的学习环境,总不能在教室里看到不少孕妇学生在上课,这肯定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我不知道,一所高校女博士生中属于“大龄”或“高龄”的博士生且能够成为“孕妇”者,究竟会有几人?退一步说,即使教室里有那么个把“孕妇学生”,到底会有多大的“负面影响”?难道大学生们“见不得”或没有见过“孕妇”吗?

  陕西省教育厅一位工作人员解释说,高校学生的生育问题涉及到学校、计生委、户籍管理的公安部门三方,是一个错综复杂的问题。——我还是不能理解,难道事情真的就那么“错综复杂”?因为是女博士生,医院就不给开“出生证明”吗?未来孩子的“户口”真的就无法解决?

  在诸多声音中,还有一种声音更是让人不解。陆颖女士在新华网上撰文说,要更好地保护个体权利。不过,单从女博士打胎事件来看,我们是否在个体权利上太过敏感了呢?我们大谈个体权利,是否忘记了另一方面的社会责任以及社会秩序?——坦率地说,无论如何我没有想到同是女性的陆女士竟然也会出此等言论。陆女士认为,“自古鱼与熊掌难以兼得,面对艰难选择其实正常不过”。我看,不尽然吧。

  陆女士还说,在“女博士事件”上,高校的角色,不过是充当着社会责任的守卫者而已,我们万不可为了一些个体的权利而忽视了更多个体的权利。——我认为,高等院校应该是讲究“科学与民主”的地方,它无权剥夺女博士的“生育权”,它不承担这样的“社会责任”,社会也不需要这样的“守卫者”。

  实事求是地说,女博士生“怀孕”问题,没有什么不可以克服的困难,休学一年就可以了。东南大学、西北政法学院等就如此规定。这是值得其他学校借鉴的。总而言之,我认为,女人的起码权利应该受到保护,女博士生亦不该例外。(稿源:红网)(作者:王克安)(编辑: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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