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有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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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2日02:15 东南早报 |
雇工达8人的个体户不能享有优惠 早报讯(通讯员潘丽敏尤棋哲记者郭桂花)以前,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从领取税务登记证起,就可以在3年内享受营业税及地方附加税全免的优惠,而从今年起,税务部门给这一条款加设了“门槛”,雇工达到8人就不能享受这样的优惠了。 据厦门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该局日前接到对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才可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地方附加税的优惠。 而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都只能按新办服务型企业(不包括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即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地方附加税、企业所得税,用工比例不足30%的,也可按比例享受相关优惠。不过,经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代表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能享受新办服务型企业优惠政策。 此前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他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代表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