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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入市场暗藏隐患 缺陷商品应召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2日04:34 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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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1月22日消息:当市场中出现了可能危及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缺陷商品时,是否非得消费者提出投诉或公诉,生产商、销售商才采取补偿或赔偿措施呢?有关主管部门面对此类事件又该如何处置?白文华等代表在议案中呼吁,应建立缺陷商品召回制度。

流入市场暗藏隐患

【追踪】去年9月有媒体报道,某公司系列手机存在技术“漏洞”,这款手机在特定情况下有可能会令用户听力受损,对此,该公司答复是,将为该系列手机的中国用户免费进行软件升级,但不会召回问题手机。前几年三菱帕杰罗事件曾轰动国内,日本三菱帕杰罗V31、V33越野车因刹车制动管设计上的问题,致使车辆正常行驶中制动突然失效,数十人死于非命。食品、燃气灶等一些商品如果存在缺陷,可能带来巨大安全隐患。

现有规定被动补救

【调查】2002年10月通过的《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中,首次以立法形式,对缺陷商品召回制度作出规范,但仍存在不足,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如:怎样的商品瑕疵构成商品缺陷;缺陷商品由谁召回、如何召回、召回后怎样处理;缺陷商品的调查、通知、公告、裁决、监督和救济等,该由哪些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等,均未有明文规定。因此,只有待商品造成伤害,才能进行事后处理。

多年来,国内外一些厂商在我国都私下采取一些召回措施,对于他们认为有安全和重大质量缺陷的产品进行回收。如神龙富康开创了国产汽车厂商私下主动召回缺陷汽车的先例;联想2002年曾紧急召回三款V6系列笔记本电脑。但由于缺陷产品召回费用开销一般比较大,一些品牌意识淡薄的厂商很可能为避免支付大笔费用,对缺陷产品遮遮掩掩。

面对缺陷商品的社会危害,社会组织作出反应。去年1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向信息产业部正式提出建议:对于手机的设计缺陷问题,建议设立“召回制度”。但由于产品召回涉及生产商、销售商、有关职能部门、相关中介机构的行为规范,而且需要严密的产品召回程序设置,所以需要法律强制力的后续保障。

完善规定刻不容缓

【对策】尽快制定《上海市缺陷商品召回条例》,针对不同商品的特殊性,出台不同的召回规章,如汽车、手机和儿童食品等召回制度,应尽快完善;通过立法,明确独立、公正、权威的商品检测机构,制定质量检测认定标准;对质监、工商、海关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召回中的职责、地位,需作出明确法律规定;对不愿意按照制度召回缺陷产品的生产商,通过经济制裁、名誉制裁、追究刑事责任等多种方式,加大惩戒力度。

   

   

 
选稿:陈忠华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沈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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