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非企业人员可认定工伤 医疗赔付尚待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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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2日10:52 新华网 |
从今天(22日)起,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发生工伤时,可暂按《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认定工伤后的医疗、赔付待遇还有待研究制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发出通知,从即日起,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发生工伤,在国家尚未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其工伤认定暂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由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记者雷嘉) (完)(来源:北京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