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令”让恶意逃债者寸步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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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2日12:51 新华网 |
新华网北京1月22日电 题:让恶意逃债者寸步难行 新华社记者徐寿松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在媒体上刊登“限制高消费令”,吁请社会各界协助监督、举报那些无视法院生效判决、欠债不还的“老赖”们。借助媒体和公众监督之力,让恶意逃债者寸步难行,无处可逃,不失为维护法律严肃性、惩治失信者的有力一招。 “限制高消费令”勒令赖账者:不得乘飞机、使用高档通讯工具;不得在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夜总会、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房产及租赁写字楼办公;不得外出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也不得对外投资;只能保留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其他均属于被执行财产范畴。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法处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被公告的拖欠人名单、地址、债务数额,以及举报电话,一一披露于报端。 应该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限制高消费令”击掌叫好。如今,人们面对的现实是,逃债之风屡见不鲜,信用环境恶劣,一些人连法院的生效判决都可以置之不理。“逃债风”最大的社会贻害是信用恐慌和信用危机,所谓“我的左手不相信右手”。如果法律不能及时地对违约者进行严肃的惩处,或者惩处的力度小于违约带来的收益,那就会产生可怕的示范效应,一个学一个,一个比一个“逃”得更狠、“玩”得更奸。因此,必须让失信者付出的成本高于守信付出的代价。既然你已宣称“破产”,无力还债,你当然不得暗藏财产以挥霍,在生活上就得节衣缩食,这是义务使然,也是法律约束的尊严所在。因为多方面的现实原因,赢了官司讨不回钱的情况比比皆是,“限制高消费令”说明,司法部门在净化信用环境方面,其实大可有所作为。让天下的恶意逃债者无处逃遁,既是法院对债权人利益的维护,更是执法部门构建和谐社会信用环境的重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