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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死缓 检察院抗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2日15:07 贵州都市报

  都匀“复婚遭拒 杀害前妻”一案追踪

  黔南州检察院认为:犯罪后果严重,手段特别残忍,法院量刑畸轻

  金黔在线讯1月21日,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提出2005年第1号刑事抗诉书,就都匀市民广泛关注的都匀市某单位宣传部部长王某某被前夫金禹良(又名金崇彪)杀害一案提起刑事抗诉。2004年11月5日凌晨,金禹良因为提出复婚要求被拒绝后,残忍地将都匀市某单位宣传部部长、年仅28岁的前妻王某某连杀26刀,致其死亡。此案在都匀市一直备受市民关注。今年1月4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1月14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考虑到金禹良杀人后有自首情节,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金禹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本报曾作连续报道)。一审判决后,被害人家属认为:被告人自首的行为并不是其悔罪表现,只不过是为了逃避法律的严惩而已。同时,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畸轻。检察机关在所提出的抗诉书中称:一审判决认定金禹良是因家庭婚姻关系矛盾激化而杀人。但事实上金禹良与被害人王某某已于2004年9月2日解除了婚姻关系,故金禹良不存在“因家庭婚姻关系矛盾激化而杀人”之说;判决书认定金禹良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对其从轻处罚。但黔南州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金禹良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其犯罪后果严重,金禹良杀人时持刀朝毫无戒备的王某某身上连续刺杀20多刀,其杀人手段特别残忍。金禹良杀人案在都匀市产生了很坏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极大,且金禹良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深。综上所述,黔南州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金禹良杀人后虽投案自首,但因其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杀人手段特别残忍,不应对其从轻处罚。法律虽然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并不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一律从轻处罚是对立法本意的曲解,也不利于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因此,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决定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抗诉书,请省高院对此案进行依法重审。 作者:杨杰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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