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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大学生婚育禁令是尊重私权的体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3日01:11 红网

  最近,在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举办的“关于在校大学生婚育问题研讨会”上,来自教育部学生司的代表透露,在新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将不提“婚育”二字。言外之意,学校对在校大学生结婚、生育等将不再干涉(上海《青年报》1月22日)。

  其实,只要是一个对相关法律稍有了解的公民,大多知道现行法律不但没有在校大学生婚育的禁止性规定,相反从具体的法律条款看,在校大学生即使有婚育行为,应该也是合法的。可在现实的大学校园内,可以说“禁婚禁育”禁令是比比皆是,且不要说婚育,就是在校园公开场合接吻,或者在恋爱中不小心怀孕,都可能导致学生被强令退学与开除的后果。而这种法律虽不禁止,但在大学校园管理中却被严禁的行为,由于大学管理行为本身所具有的行政色彩,所以其本质上不仅是一种行政对法律的违背,且同时也是大学管理对成年人私生活权利的剥夺。

  而从现代社会发展与公民社会的要求看,在校大学生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其对自已私生活所持态度,以及如何生活的方式,本就是每个大学生自身个人权利的体现,因而只要在没有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每个大学生对自已私人权利的处理与选择,都不仅不该受侵犯,相反还应该受到保护。因为只有在每个公民权利能得到有效、及时保护的条件下,社会公民整体权利的保护才谈得上是有效的,公民社会的建设也才会有一个真正的,公平的基础。

  所以要建设公民社会,首先就要有一个合理的公权与私权的关系。而这种合理关系的取得,在法理上不能靠公权自身的自觉,而要靠人民通过立法,并将这种意志以法律的形式对公权予以强制性的规范,私权的保护才可说有了前提。因而从某种程度讲,只有当社会使公权有了一定的规范程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规范,这不仅是私权实现的标尺,同时也可说是衡量公民社会进步程度的标准之一。

  所以正象有一句话所说的那样:“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其中的含义就是指,要建设真正的公民社会,要走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同时也具政治文明的社会,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首先要治权,也就是说,只有在规范的公权面前,私权才能得到真正意义的尊重。否则,社会的进步状态很可能是跛脚的。而也因为这个原因,笔者认为:取消大学生婚育禁令是尊重私权的体现。(稿源:红网)(作者:周义兴)(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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